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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代建制运营特征及其法律关系分析

    [ 黄一航 ]——(2005-1-28) / 已阅59131次

    ⑤ 激励要素:在项目管理中,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理人,起管理行为可以视为委托人行为的延伸,因此,即使在工程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方面产生良好的效果,亦属理当追求,没必要自我奖励;对于代建单位而言,由于受项目资金限额的约束,也就承担了项目建设的资金(当然还有质量和工期)风险,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出发,在工程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方面的良好结果应该受到奖励。
    实际上,与违约和担保责任所起到的作用相同,激励也是防范代建人行为失当风险的重要手段,只不过前者是消极的,负面的,后者则是积极的,正面的。

    六.其他相关问题

    1.关于“代建企业”的资质:

    在代建制模式中,代建企业主要从事的是工程项目管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从业资格并无特别的限制。在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中,甚至原来作为工程总承包从业资格的总承包资质也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只要具备勘察、设计、施工或安装等其中一种总包资质就可以全面开展所有工作。如果说这是一种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从而有利于市场分工和专业化发展的政策导向,那么从事项目代建的企业的资格条件在法律上就是没有限制的——事实上确实没有——只要该企业有与代建项目的建设标准及要求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建设单位要求的资金实力,就可以通过合法竞争取得项目的代建业务。

    2.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的技术困难:

    从目前各地代建制的操作来看,除“玉溪式”的集中代建模式以外,在选择代建单位时,基本都要求进行招标。就《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而言,公开招标应是政府采购(包括公共工程建设)的主要方式;同时,如果对《招投标法》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定做扩大的解释,此种以项目管理服务为核心的代建单位的选择也是应该通过招投标确定的。

    但就技术层面而言,有两点因素可能对招标具有较大影响:

    一是项目管理的性质:作为一种软性的劳务活动,项目管理在内容量化、质量标准确定以及服务可控性等方面都较难找到客观的评价标准,同时也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这使的标底比较难以确定;二是在程序上有冲突:代建项目在技术上如何实施才能保证项目取得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正是代建单位的工作内容,当然不能反过来用该工作内容确定标底了!三是如何防范公共投资机构的预算软约束传统而使竟标者“拿到项目再说”而故意压低(提高)报价,从而造成更严重的非系统性投资风险。

    尽管存在上述理论上的技术困难,但招标确定代建单位无疑是值得提倡和要求的一种委托方式——可以增加政府施政透明度以及表明政府对待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态度。

    3.代建制项目运做模式中的财务问题:

    由于代建制项目运做模式中,代建单位是依自身名义完成代建项目的,因此,与项目管理不同的是,代建单位是以委托人对项目的全部投资而非管理费用为营业收入的。

    对此,财政部1999年5月11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基字[1999]74号)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代建房屋及其他工程,不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后,应按照委托方确认的结算价款,计入营业收入,并结转代建工程相关成本(第四条)。”

    该规定虽然只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其出台的背景在于防范该类企业通过所谓“代建”逃避实质为商品房买卖而应缴纳的营业税,但客观上无疑有利于吸引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公共投资形成的代建市场,使其凭借其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所取得合法的服务和风险收益。

    结语

    “代建制”作为市场细分的结果,一方面,政府委托代建的项目基本上集中在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领域,这将真正体现政府遵循市场规则,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职能转变要求;另一方面,政府行为的示范效应必将鼓励更多私人或多元化主体的投资项目采用此种运作模式,从而进一步扩大市场容量,为更多代建企业提供市场需求。厘清委托人与代建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供求双方提供基本的游戏规则,无疑有利于降低和避免各方博弈中的风险。

    注释:

    1.本文中的建设单位是指项目业主或项目投资主体;在公共投资领域,可能项目使用人与项目投资主体并不相同,但它们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一人。

    2.《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三集):杨小凯〈分工与专业化——文献综述〉》汤敏 茅于轼主编 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第18页

    3.《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探讨》中国工程咨询网(www.cnaec.com.cn)

    4.《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发展的重要商机》同上

    5.参见宁波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2002年5月24日甬政办发[2002]128号)

    6.参见玉溪市政府《玉溪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2年2月2日玉政发[2001]59号)

    7.参见《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设部2003年2月13日建市[2003]30号)

    8.同上

    9.《合同法》第3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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