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鹏飞 ]——(2005-1-23) / 已阅15632次
5、法人人格否认和侵犯债权理论制度在公司清算中的运用。
针对公司在清算过程发现的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情况,导致公司缺乏法人人格成立条件,危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可直接否认公司人格,判令股东承担责任,甚至在极为恶劣的情况下,可中止公司清算,先判令股东直接偿还债务,然后恢复程序解决股东直接的清算利益。
针对清算主体逃避清算,或者在清算中转移财产的情形,可认定此行为为侵犯债权的行为,直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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