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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国有企业几个基本问题的再认识

    [ 漆多俊 ]——(2000-10-16) / 已阅17568次

    有些同志对于减少国家投资和降低国有企业比重想不通,认为这会降低国有经济的地位,担心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其实,我们只是主张根据国有企业本来的开办目的和使命以及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经营制度的特点,合理调整其总体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和重点,认为国家投资和国有经济不必也不宜在国民经济中占过大比重,国有经济不必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认为必须保持拥有相当实力的国有经济,以保障国家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国家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节,应当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保持其主导地位。主导与主体是不同概念,发挥主导作用不一定就要成为国民经济主体,这犹如先锋队不等于主力军。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⑦,也并未规定它一定要成为其主体。因此,这里不发生降低国有经济地位的问题,倒是更加恰如其分地维护了国有经济的应有地位。

    鼓励民间社会投资和发展各种非国有企业,在我国政治、经济条件下,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我国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是由我国劳动群众联合投资经营,是劳动群众组成的集体,例如合作社、公司,其财产权属于由全体社员或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集体所有,这即为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形式。这样的公司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因而公司所有即为社会主义集体所在。不能认为单纯强调发展国有经济才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鼓励民间社会投资和民间企业发展,并适当降低国有企业比重,不违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

    注释:

    ①据统计,1956年全民所有制经济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全国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为32.2%;1978年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为59%,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为80%。(材料综合引自《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党的基本路线读本》、《中国革命史》)
    ②例如在法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中1/3为政府代表,1/3为社会人士,1/3为企业职工代表。董事长可以由社会人士担任,但必须为亲政府人士。
    ③美国自二战期间开始,纯国有企业大都出租给私人垄断公司经营。
    ④详见漆多俊"论公司制两权分离形态"(载于《现代法学》1992年第3期)。

    ⑤例如葡萄牙政府在实施私有化计划方面,采取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的作法。1982年,实施私有化法,开始阶段国有企业出售的股份不得超过50%,1989年起私有化比例不再受限制,但应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自1982年根据新宪法规定实行经济自由化以来,葡萄牙平稳地产现了向市场经济过渡(引自1993年12月1日《参考消息》记者陈家瑛的报道)。

    ⑥《日本经济新闻》1995年4月11日文章称,中国在工业生产中,到1993年,国有企业的产值占43%;匈牙利《人民自由报》1993年9月13日文章称,中国目前国有企业产值只占工业产值的56%,并计划到本世纪末降到25%左右。就整个经济来说,国营成分所占比重已不超过25%(转引1995年4月23日和1993年9月的《参考消息》)。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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