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漆多俊 ]——(2000-11-24) / 已阅12646次
传统法的体系较为明确地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种类型,而经济法却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是公权及于私人经济领域的法律。这引起法的价值、原则和其他许多传统观念的重大变化。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经济法的兴起是法的体系演变过程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也是20世纪各国立法和法学领域最重要的事件之一。由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社会经济调节机制以及国家职能的重大变化,因此经济法的意义不仅及于法律和法学领域,它对社会经济及整个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广泛而重大的影响。
三、市场的国际化与调节机制及法律的变化新趋势
本文以上论述的,是自19世纪末开始由于生产社会化、特别是垄断的形成和发展,使市场各种缺陷显露,经济的调节机制和法律体系发生了相应的重大变化。市场还在继续发展变化,调节机制和法律也在发展变化着。当前,市场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新的经济调节机制即国际调节正在形成和发展;相应地,保障经济调节的法律连同整个法的体系也正在出现新的发展趋势。
市场的国际化现象由来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一进程更加加快。世界贸易明显自由化,国际资本市场逐渐放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世界经济体系。但在过去几十年,总的情况仍是各国经济以本国为主的。只有近一、二十年来,市场和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得到加强。其原因主要是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为全球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可能。而冷战的结束和各种管制的放松和取消,为国际联系和全球化创造了适宜的国际环境。跨国际信息交流促进世界范围内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联系。世界资本市场的一体化和资本流动性规模越来越大,数10万亿美元的国际流动资金在全世界范围内寻找可盈利的投资。跨国公司超越国境自由驰聘,各国都在创立开放的企业制度,从全世界吸引高级人才,利用别人的基础设施、资本和资源。除了传统的国际商品和劳务交易及一些早期自由化行业外,许多原来局限性在比较封闭的国家经济中的本地行业,也纷纷转变到全球竞争一体化的全球市场体制。甚至各国农业也受到了全球化的猛烈冲击。如今全球化正在使那些具有超凡实力的生产者同20亿靠手工劳作的农民处于竞争地位(注:据法国学者马祖瓦耶和鲁达尔的分析,当前欧洲、美国等地农业人口的人均生产率同其他地区之间的差距已高达500:1。全球化将使世界上有一半的农民注定要破产、失业或迁居。(法国《新观察家》周刊1998年3月5日文章,转引自《参考消息》)。)。又据统计,“在全球可竞争的”世界经济值——即向产品市场、劳务市场和资产市场的全球竞争开放的世界经济值——将从1995年的大约4
万亿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21万亿美元以上(注:
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1997年9月22日文章,转引自《参考消息》1997年10月12日报道。)。自1948年成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来,工业化国家的关税如今已降到平均4
%以下的水平,只有最初的1/10。许多进口限额取消了,
补贴受到比较严格的约束。半个世纪中,商品出口增加15倍,这种增长同外国直接投资增长一起,把国际经济更紧密地同全球网联系在一起(注:美国《金融时报》1998年5月18日文章,转引自《参考消息》1998年5月24日报道。)。
市场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健全的经济调节机制;否则,国际市场便是无序的,剧烈的摩擦和争夺将妨害国际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国际化市场首先仍然存在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两种机制,它们仍在继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但是,上述两种调节机制显然不够,还需要有新的调节机制,这就是国际性调节。
国际化市场的基础性调节机制仍然是市场调节。但本文前面论述的市场机制的各种缺陷和局限性,对于国际化市场仍然存在,并可能引发更为重要的后果。例如,国际市场同样存在着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它们由于无人管或由于各本国政府的支持而更为严重,这给国际市场造成严重的障碍。市场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不能使国际市场经济结构和运行得到预先和及时调节,可能引发严重的比例失调和运行阻滞,甚至发生世界性经济危机。
国际化市场经济继续存在着各国的国家调节,但国家调节能够直接作用的领域仅限于该国的涉外经济活动,而不能独自直接对整个国际市场实行调节。即使对于各国的涉外经济的调节,也要考虑对方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要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本国参加或承认的国际条约,接受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对世界经济的调节。这就是说,在市场和经济国际化以后,各国的国家调节必须同另一种调节机制即国际性调节相适应、相结合。
所谓国际性调节,或称国际调节,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区域性全球性的组织机构,通过协商或以国际条约形式或藉助国际惯例,对国际市场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持和促进国际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它是同市场调节与国家调节不同的第三种调节机制,国际化市场经济同时需要上述三种调节机制,它们互相配合,综合发挥调节功能。
市场和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国际调节机制的重要和发达,标志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变正在进入另一个新阶段,即在经历自由市场经济和社会市场经济之后,在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又步入国际化市场经济阶段。社会经济体制主要是从社会经济的驱动和调节机制方面说的。自由市场经济的显著特征是市场内在固有的机制即市场机制足以有效地进行调节,社会市场经济则需要国家调节同市场调节这两种机制相配合,如今国际化市场经济又呼唤着国际调节机制的加强和完善,它同其他两种调节机制的并存与配合,是国际市场经济阶段的显著特征。
国际调节按照调节主体形态,可分为双边或多边国家的调节、区域性组织的调节、全球性组织的调节三种。双边或多边国家调节,主要是协调两国或多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但它对整个国际市场和国际经济关系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也属于国际性调节体系中一个方面。区域性组织的调节,直接作用于本区域内的经济结构和运行。如今全球各种区域性经济组织越来越多,合纵连横,呈现大组合局面。它们各自对本区域的经济进行调节,并共同协调有关区域间的经济关系。因此区域性组织的调节对全球经济也直接产生重大影响。全球性组织的调节,主要是联合国及其有关专门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所实行的调节。这是当前国际调节的主要力量,并且,今后其调节力度和重要性会越来越加强。
国际调节按照所涉及的经济领域,可分为对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等的调节。如果按照国际调节所采取的基本方式,则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国际反垄断和限制竞争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以排除国际市场障碍,让市场机制在国际经济中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际市场竞争秩序单靠某个国家的力量和国内立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依靠国际调节力量和国际立法。有的大国鉴于国际调节不力,而独自制定域外管辖权的法律,单方面采取“制裁”或其他行动,当然地引起了其他国家的不满。国际竞争立法其实早已起步。例如1947年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曾通过《哈瓦那宪章》,其第5章即对限制性商业惯例作了规定。1951
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曾起草《国际反垄断法协议(草案)》,并为进行国际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实际调查而设置了临时专门委员会。1980年联合国大会第35届会议又通过《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与规则》。不过,以上这些法律文件都未能实施。1993年专家们起草了一份国际反垄断法典草案,希望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多边贸易协议。虽然没有成功,但国际舆论普遍认为,制定全球竞争法将成为下一轮世贸组织谈判的一个重要问题(注:美国华盛顿国际经济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布赖恩·拉塞尔在1997年7月31日的美国《商业日报》发文,
谈波音、麦道两家飞机公司合并的启示,认为制订全球竞争法应当成为世界组织下一轮会议的首要议程。转引自《参考消息》1997年8月4日。)。
(二)国际机构或由其发动的国际投资。这是调节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一种直接的、见效快的方式。这种方式包括两种作法:一是由国际机构以其所支配的资本,投入某些国家、地区或某些部门;二是由国际机构引导或发动一些国家政府或跨国公司进行投资。这里所谓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开办和经营企业,也包括间接投资,如提供信贷资本。如今全球不断扩大的市场促进国际投资迅猛增长(注:据联合国贸发会议1997年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称,外国直接投资流量1995年比上一年猛增40%。1996年又增长10%,达3490亿美元,如果包括外国公司向海外附属机构的投资,外国投资总额达1.4万亿美元。
该报告还分析了1996年国际投资的地区分布,除美国和欧洲国家继续吸收了较大的投资额外,发展中国家投资增长较快,比前一年增长34%,其中亚洲、拉丁美洲尤为突出。转引自《参考消息》1997年9月23日报道。)。
国际机构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后,人们普遍认为应当加强对国际投资的引导和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加强对金融部门的监督,并在处理危机方面发挥中心作用(注:转引自《参考消息》1998年4月19日报道。)。
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呼吁加强对资本流动和货币交易的“全球管理”,国际社会应当考虑建立管理货币贸易和资本流动的全球性机构(注:转引自《参考消息》1998年4月11日报道。)。
(三)通过向各国和国际性经济活动主体提供信息、指导、援助或其他帮助,引导和促进国际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当前国际调节虽然还不能象各国的国家调节那样,制定经济计划、经济政策并运用各种调节工具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但已有许多类似的作法。例如某些国际机构经常对世界经济作出预测和展望,发布有关公报和报告,提出未来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并为实现目标而规定各种措施,运用各种经济手段,通过协商、协调予以实施。
为了保障国际调节需要国际性立法。关于国际调节的立法,包括双边或多边条约、区域性的或范围更广的全球性的条约。从涉及领域和内容上看,则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等方面立法。如果按照国际调节所采取的基本方式,则包括:国际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统称国际竞争法、国际投资法、其他国际调控法。
国际经济调节立法从法律部门属性分析,属于国际法中的国际经济法。人们对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理解有些分歧。广义理解,它指的是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性组织制定的调整跨国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立法。除包括前面所述那些国际经济调节性质的立法外,还包括调整一般国际商品货币关系的立法。后者其实属于国际民商法。狭义国际经济法应当仅指前者,不包括后者。
如同笔者在批评中国80年代流行的“大经济法”观点时所论述的经济法同民商法关系所指出的那样(注:参见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修订版,第128—133页。),狭义国际经济法同国际民商法也有许多不同特征:首先从立法的功能、任务上看,国际民商法重在保护国际经济交往中各主体的个体经济利益和其他正当权益;国际经济法则重在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为的是国际社会总体经济利益。其次从法调整的对象上看,国际民商法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一般商品货币关系;国际经济法则调整因国际调节活动而引起的国际社会关系,这是一种调节与被调节关系。再从所适用的原则上看,国际民商法贯彻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国际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却是维护国际总体经济效益和兼顾各方利益。此外从立法的内容和体系上看,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竞争法、国际投资法和其他国际调控法三大部分,这同国际民商法也不相同。当前流行“国际经济新秩序”概念,它除了表示同过去冷战时期不同的“后冷战时期”国际经济秩序之外,也包含同过去比较单纯的传统国际民商法秩序不同而同时由国际民商法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秩序二者构成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思。
国际经济法的发达是市场和经济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国际调节机制日益发达的结果;反过来,它又推动国际化和全球化进程,保障国际调节机制的进一步健全。我们说,当前市场经济正在步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国际化市场经济阶段。国际化市场经济阶段在法律上的显著特征便是国际经济法的日益发达,以及它同各国的经济法和同国际民商法等部门法的联系和互相配合。这些同前面所说的国际市场经济阶段同时需要国际市场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三种机制及该三种调节机制的相互关系,是一致的。
国际经济对于各国而言即为涉外经济,所有各国的涉外经济即构成国际经济。由于当代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甚至对其整个国民经济的国家调节,需要同国际调节协调和接轨,因此,各国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需要同国际经济法协调和接轨。这是市场和经济国际化和全球化对各内国经济法的影响。除经济法外,其他内国法律部门,特别是各国的民商法等,如今也同有关的国际法部门(如国际民商法等)日益接轨。
在国际法方面,市场和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对其影响更大。除了前述国际经济法日益发达这一点之外,由于国际市场经济的基本调节机制是市场机制,因此国际民商法也日益发达。此外,市场和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化也深刻影响到各个国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当前,各国仍是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但任何一国主权的行使都要越来越多地考虑传统而不能妨害有关其他国家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因此,国际公法如今也日益发达,某些立法原则在发生着重要变化。总之,市场和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引起了整个法律体系(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深刻而重大的变化。当今世纪之交,这种变化已经显露。可以断言,21世纪将是人类社会法律进一步跨国际化、全球化的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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