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军 ]——(2005-1-11) / 已阅32778次
2、机动车的避让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二款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由于这些道路上都有不间断的中间虚线,所以,本条此时不适用。
3、事故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机动车行经路口时,遇到行人横穿路口,(1)优先通行权在机动车一方。(2)确保安全的义务在行人一方。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上,避让义务在机动车方。
行人和机动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可以避免发生事故。
在有交通信号(干线有连续的中间虚线)的路口上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应该由行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二)有交通信号的公路路口,非机动车横过路口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1、路权规定
(1)非机动车路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机动车路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因此,在通过路口时,机动车有优先通行权。
2、事故认定
当非机动车从机动车行驶方向的左侧横过路口时,机动车处于非机动车的右方,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二)项的规定,优先通行权仍然在机动车一方。
当非机动车从机动车行驶方向的右方横过路口时,由于道路中线上有白色虚线,机动车有优先通行权。
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可以避免发生事故。
如果发生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应该由非机动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2004-12-22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13903592043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E-mail: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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