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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朝诉讼审判制度论略

    [ 曾代伟 ]——(2000-10-30) / 已阅28759次

      地方监狱设于各京府、节镇、州县。提控狱囚的职官为司狱。诸京留守司和诸节镇的司狱为正八品职,而其余官署的司狱为正九品职。司狱的属吏有司吏一人,公使二人,典狱二人。典狱掌"防守狱囚门禁启闭之事",其下有狱子具体执行"防守罪囚"事务。为了加强监狱管理,大定十一年,世宗诏令:"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金史》卷七《世宗上》)

      监狱管理立法也日渐完善。泰和元年,朝廷将建国以来的狱政管理法令加以整理,汇编成《狱官令》一百零六条,列入《泰和律令》予以颁行。此外,金朝还沿袭华夏历代王朝传统的"录囚"之制,随时派遣审录官巡视各地监狱,讯察狱囚,平反冤案,决遣淹滞,施行宽赦,借以标榜仁政。世宗大定十二年制:"禁审录官以宴饮废公务"(
    《金史》卷八《世宗中》);大定十七年诏:"朝廷每岁再遣审录官,本以为民伸冤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文具而已。审录之官,非止理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阅实事非,囚徒不应囚系则当释放,官吏之罪即以状闻,失纠察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金史》卷四五《刑志》)章宗泰和四年,"以久旱……遣使审系囚,理冤狱。"(《金史》卷一二《章宗四》)宣宗贞 
    四年敕令"参知政事李革审决京师冤狱";兴定二年(1218年)"诏诸郡录囚官,凡坐军期者皆奏谳";兴定四年又"敕有司阅狱,杂犯死罪以下皆释之。"(《金史》卷一六《宣宗下》)

    ①《金史》卷八《世宗中》
    ②《金史》卷七三《守能传》
    ③《金史》卷五四《选举四》
    ④《金史》卷一0六《术虎高琪传》
    ⑤《金史》卷一六《宣宗下》
    ⑥⑧《金史》卷四五《刑志》
    ⑦《金史》卷九五《董师中传》
    ⑨《金史》卷八四《高桢传》
    ⑩《金史》卷一一0《程震传》
    (11)《金史》卷七三《宗雄传》
    (12)(20)《金史》卷九《章宗一》
    (14)(17)《金史》卷一二《章宗四》
    (13)《金史》卷九八《完颜匡传》
    (15)《金史》卷五七《百官三》
    (16)《金史》卷四五《刑志》
    (18)(19)《金史》卷八《世宗中》
    (21)《金史》卷八五《永中传》
    (22)《金史》卷四五《刑志》
    (23)《唐律疏议》卷二四、《宋刑统》卷二四
    (24)《金史》卷一二七《孝友传》
    (25)《金史》卷六《海陵王纪》
    (26)《金史》卷七六《完颜衮传》
    (27)《金史》卷七七《完颜亨传》
    (28)《金史》卷一二五《韩 传》
    (29)《金史》卷七六《完颜襄传》
    (30)《金史》卷八五《世宗诸子传》
    (31)《国语·周语》  
    (32)《云梦秦简·法律答问》
    (33)《元史》卷一四六《刑法志》 
    (34)《古今图书集成·祥刑典》
    (35)《大清律例·刑律》
    (36)《金史》卷四六《食货一》
    (37)《金史》卷七六《完颜襄传》
    (38)《金史》卷七七《完颜亨传》
    (39)《金史》卷七《世宗上》
    (40)《金史》卷四五《刑志》
    (41)《金史》卷八四《张景仁传》
    (42)《历代小史》卷六二《金志》
    (43)《金史》卷九六《黄久约传》 
    (44)《金史》卷一二五《杨伯仁传》
    (45)《金史》卷一二八《石抹元传》
    (46)刘祁《归潜志》卷一0
    (47)《金史》卷七七《完颜亨传》
    (48)《金史》卷八八《移刺道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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