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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魏律渊源辨

    [ 曾代伟 ]——(2000-10-30) / 已阅38277次

    食货志》亦记:"天兴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此处的"八国"显然是沿袭过去八部的传统设置。当然,它已不再是氏族部落的划分,而是实行于拓跋部的依地域划分的政权机构,以区别于中原地区的州郡建制。八部"大夫"也只是借用了中原官制的名称,拓跋部仍习称其部大夫为部帅或"国部大人";(25)其所辖拓跋部民则称国人或八部民。(26)可见,八国制及其部帅的设置,是拓跋部传统的八部大人制的延续。八部帅在朝廷"拟八座",拥有执行八座职务的权力,是除皇族外最为显贵者,在拓跋贵族中居于特殊的地位。

    随着汉族上层分子与胡族贵族的进一步合作,太宗明元帝于神瑞元年(414年)"置八大人官,大人下署三属官,总理万机,故世号八公云";(27)又据《魏书·
    长孙嵩传》:"太宗即位,(嵩)与山阳侯奚斤、北新侯安同、白马侯崔宏等八人,坐止车门右,听理万机,故世号八公"。据此,八大人官与八部大夫是有区别的。八部大夫的本职是拓跋部的部落帅,只能由拓跋贵族担任;而八大人官则包括汉族上层人士,是辅佐皇帝处理政务的朝廷中枢。八大人官(八公)的称谓显然渊源于拓跋部古老的八部大人制;但八公之号又是沿袭魏晋旧制。(28)故八大人官的设置,既适应了民族融合的时代潮流,也反映了传统习俗对行政立法顽强的影响。
    "八座"本非胡制。据《晋书·
    职官志》载,其制始于东汉,以尚书令、仆射及六曹尚书合称"八座",魏晋南朝因之。北魏前期似有沿袭八座制度之意,故此才有"置八部大夫……,以拟八座"之举。但由于胡汉杂揉造成行政立法上的混乱和滞后,尚书台等机构时兴时弃,八座之制迟至孝文帝改革时才得以确立。孝文帝厉行改革,任用原南朝世族王肃主持行政立法,依魏晋南朝之法改定官制,创立了"九品三十级"的职官品级制度;(29)同时,又按中原汉族王朝的模式改革了封爵之制,力图廓清北魏行政法制中原始部落残余的影响,标志着北魏前期的双轨制向单一体制的转轨。然而,改制的推行却面临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即如何在新的政权体制下继续保持拓跋亲贵的特权地位。鉴于过去的八部大夫、八公议事等形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现实的社会环境,北魏统治者选择了烙有中原汉制标记的八座之制。此项设施可谓一举三得:一是符合仿行汉制的改革潮流;二是通过扩大八座的职权,保持了过去八部大夫、八公议事的权力及拓跋贵族在国家政权中的特权地位;三是借八座之"壳",行承袭拓跋贵族议事制的内涵,满足了拓跋贵族在心理上对部落时代元老民主议事制的依恋和怀旧之情。因此,北魏的"八座",远非魏晋时期的八座可以比拟。它对重大国策拥有广泛的议事权和决定权。稽诸《魏书》,北魏八座的议事范围包括议封爵赏赐,议重大经济政策,议官员任免,议刑律,议礼乐,议迁徙移民,议南伐战争与换俘等事项。

    由此可见,在北魏行政法制中长期保留着相当浓厚的原始军事民主遗存。从八部大夫、八公议事到八座,实际上都带有贵族元老会商议事的形式和特质,与部落时代的八部大人议事制有着明显的渊源关系。它们典型地反映了拓跋部族传统习俗对北魏法制根深蒂固的渗透和影响。拓跋鲜卑的民族习惯为北魏法制的重要渊源之一,此乃一项有力的例证。

    此外,北魏朝廷设有与中央司法官廷尉和都官尚书(隋唐刑部尚书前身)并列的"三都(内都、中都、外都)大官",通常由皇子皇孙、王侯勋贵担任,执掌"听狱察诉",凡"论刑者,部主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30)这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所没有的。早期的三都大官是在胡汉分治的体制下设置的,主要负责审理拓跋部民之间的辞讼。其司法活动具有部落首领处理其部民纠纷的传统特色。据有的学者考证,(31)三都大官同时设置6人,在品秩和行使职权上没有高低之分,颇有部落元老民主议事之遗风;在审讯时"不加捶楚";(32)且大多数能做到"鞫狱称平",(33)
    "号为公正"。(34)由这些身份独特而地位显赫的司法官"坐朝堂,平断刑狱"(35),正是北魏司法保留过去拓跋鲜卑部落首领"坐王庭决辞讼"(36),处理部落成员纠纷和罪错遗俗的反映。

    随着北魏在中原地区的统治日益巩固,民族融合进一步形成,三都大官的部落制色彩逐渐淡化。汉族官员开始跻身三都大官之列,标志着北魏前期胡汉分治的司法体制,逐步向以拓跋皇帝为首的胡汉联合统治下的单一司法体制转轨。至孝文帝改制时,于太和十五年(491年)废除三都大官,以大理寺卿取代之。

    值得注意的是,北魏统治者始终保持着氏族部落时代敬老怜幼的习俗。历代皇帝经常巡视各地"亲见高年",并赐给爵位和衣食。类似记载,史不绝书,可见并非完全是史家溢美之辞。在这种原始民主遗俗的影响下,北魏法制出现了一些独特的制度。例如,我国古代设有百姓直接向朝廷申诉冤屈的直诉制度。但无论是"挝登闻鼓"、"邀车驾",或是唐武则天创置的"匦函"以纳诉状等方式,都是朝廷被动受理申冤。而北魏除设置登闻鼓外,还特地建造了"申讼车",由皇帝或执政的皇太后亲自乘车巡行京城,主动受纳冤诉。此外,北魏首创"存留养亲"制度,也是敬老怜幼的原始遗风与汉以来儒家提倡的忠孝仁义思想相结合的产物。它规定:"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十七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37)此项制度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
    同姓为婚,华夏族早在周代已成禁例。《礼记 ·
    大传》云:"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此制自周以降,历代相承。于是"男女辨姓",
    "娶妻不娶同姓"遂成为婚姻的基本原则,礼设轨仪,律悬厉禁,倘有乖违,不特有亏名教,且将治之以刑。但同姓为婚之禁,于北方游牧民族却一直未能形成定规。孝文帝于太和七年(483年)诏曰:"淳风行于上古,礼化用乎近叶。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设,治因事改者也。皇运初基,中原未混,拨乱经纶,日不暇给,古风遗朴,未遑厘改,后遂因循,迄兹莫变。朕属百年之期,当后仁之政,思易质旧,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绝之,有犯以不道论。"(38)这说明拓跋鲜卑部族同姓为婚的"古风遗俗",在北魏延续了近百年之久!

    另外,北魏律的一些佚文,也带有游牧部族传统习惯的鲜明烙印。诸如"为蛊毒者,男女皆斩,而焚其家";"巫蛊者,负羖羊抱犬沉诸渊";"当刑者赎,贫则加鞭二百";"畿内民(服刑),富者烧炭于山,贫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拷讯不逾四十九"等等。(39)

    总而言之,尽管拓跋鲜卑的民族传统习惯,随着拓跋部族的封建化(汉化)而逐渐失去了昔日的魅力,但仍依赖其深厚的社会基础,植根于北魏社会的方方面面,使北魏律始终表现出封建法和民族习惯法的二元制特色。

    关于北魏律对华夏王朝封建法律的承袭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主张"多源说"。这是由魏晋南北朝时期大分裂、大动荡的历史环境所决定的。自东汉末年以来的军阀大混战,以魏蜀吴三国鼎立局面的形成而暂告一段落;此后出现的西晋的短暂统一,很快被皇室内讧的"八王之乱"所葬送;中国北方又陷入了"五胡十六国"军阀割据的漫漫长夜,直到鲜卑拓跋部族入主中原,建立北魏,才基本结束了北方的割据纷乱状态。北魏政权对于华夏历代封建王朝不存在"蝉联交代"的直接承袭关系;当它以"外来者"的身份从遥远的边塞入主中原时,源远流长而曾繁盛一时的华夏文明,在中国北方因长期的战乱而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已被弄得支离破碎。在没有"现成模式"可以照搬的情况下,北魏立法建制可资借鉴的"样本"有着很大的选择余地。因此,北魏律对于自汉以降华夏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承袭关系。目前学术界流行的"汉律说"、"晋律说"等单源说,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勾画了北魏律渊源的某些方面,但它们仅持一端,认定北魏律仅出自汉律或晋律一源,显然失于偏颇。如前所述,北魏律定型于孝文帝太和年间,《正始律》则是其完备的形态。而《太和律》是孝文帝时期"太和改制"的一项重大成果。太和改制作为中国历史上屈指可数的成功的改革范例之一,是两汉魏晋以来,北方各民族陆续进入中原后民族斗争和民族融合的一次总结。它推动了少数民族异质文化与中原汉族传统文化的融汇和交流,促进了封建经济、政治、法律和文化的发展。《太和律》正是民族大融合的产物,因而必然涵括多种法文化的因子,而呈现出多元化的特色。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论:"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之大成者"(40)。此论虽然颇为确当,但却语焉未详,失之于笼统,有待进一步提出佐证。
    (一)中原士族仅传之汉法文化,是北魏律的渊源之一

    以少数民族为主体建立起来的北魏王朝,历来被封建史家视为非正统的"僭伪"政权。鲜卑拓跋部之所以能够从一个落后的塞外游牧部族,成为统一中国北方达一个多世纪的统治者,除依赖其骠悍的"控弦骑士"的赫赫武功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他们能够广揽各族贤德智能之士,效法有着悠久历史的华夏文明,善于把拓跋部族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与汉族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兼收并蓄,广采博取,创立了具有多元特色的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等各项制度,以适应当时中国北方胡汉各族杂居的社会环境,促进民族融合。在法制建设上,正由于北魏统治者集汉以来历代封建立法和司法经验之大成,结合拓跋鲜卑传统习惯法中适用的内容,才取得了南北朝各国所不及的辉煌成就。

    在我国封建时代,皇帝虽掌握着最高立法权,但宥于学识和精力,举凡重要立法,尤其是制定律典,无不依赖于具体主持人和修律者。如《天兴律》由崔玄伯"总而裁之";《神

    律》由崔浩主持修定;《正平律》由游雅、胡方回执笔;太和修律,孝文帝处处征求李冲意见;《正始律》则以刘芳"为大议之主,其中损益,多芳意也",(41)等等。皇帝只是行使最后裁决权。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相寻,干戈是务",战乱连年不断。包括历代法制资料在内的图书典籍,或毁于战火,或散落民间。北魏从塞外入主中原时,官府所藏史籍寥寥无几,以致孝文帝迁都洛阳后,还不得不"借书于(南)齐",(42)以充实皇家典藏。在文化传播和信息交流极不发达的时代,在可资参阅的资料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修律立法者个人的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必然对其所参与制订的法律有着重大影响。而他们的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又必然与其家世背景和个人阅历密切相关。以北魏前期修律立法的主要决策人崔玄伯、崔浩父子为例。崔玄伯乃三国曹魏司空崔林六世孙,熟知汉朝统治经验。史载道武帝经常向他请教"王者制度,治世之则",并"曾引玄伯讲《汉书》"。而崔玄伯则常常援引汉代的历史经验,向皇帝提出决策意见。例如,他曾以汉高祖嫁鲁元公主与匈奴的故事,建议道武帝也对北魏周边各部族首领采取和亲睦邻政策;太宗明元帝时,他又引秦汉之制对一起大赦事件提出咨询意见:"王者治天下,以安民为本,何能顾小曲直也。譬琴瑟不调,必改而更张;法度不平,亦须荡而更制。夫赦虽非正道,而可以权行,自秦汉以来,莫不相踵。"(43)其子崔浩自幼"博览经史",及袭乃父爵位后,"朝廷礼仪,优文策诏,军国书记,尽关于浩","常自比张良";(44)他对汉律颇有研究,曾作《汉律序》。(45)以崔氏父子这样的出身汉以来的名门望族,书香世家的人主持立法修律,必然为北魏律带来汉律的影响。

    实际上,在仅存的北魏律佚文中,有的显然直接源自汉律。例如,太武帝太平真君六年(445年)诏:"诸有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46)《魏书》还录有仿效汉法,以"春秋之义"审决的疑难案例。《九朝律考
    ·后魏律考序》认为,此"略如汉之《春秋》决狱,江左无是也。"又如,北魏律设有不道罪。孝文帝太和七年(483年)禁止同姓为婚的诏令规定:"有犯以不道论";皇族元愿平因"志行轻疏,每乖宪典",甚至"强奸妻妹于妻母之侧",被御史中丞侯刚"案以不道,处死,绞刑"(47);定州刺史许宗之借故杀人,反而诬告死者"谤讪朝政"。案发后,有司"以宗之腹心近臣,出居方伯,不能宣扬本朝,尽心绥导,而侵损齐民,枉杀良善,妄列无辜,上尘朝廷,诬诈不道,理合极刑"。(48)《九朝律考》卷五《后魏律考下》评曰:"按汉律,不道无正法,最易比附,以不道伏诛者,无虑数十百人,俱见《汉书》各纪传。魏晋以来,渐革此弊。元魏定律,多沿汉制,此亦其一端也。"

    再如,汉律规定有旨在孤立、打击农民起义军的"通行饮食罪"(49)和"监临部主见知故纵罪"。(50)而北魏因445年爆发了声势浩大的盖吴起义,太武帝为扑灭此次起义而费尽心机于正平元年(451年)修订律令时,特增设"故纵、通情、止舍之法",以加重地方官镇压"贼盗"的法律责任。此法未见于魏晋律,应是北魏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直接取法汉律制定的。

    此外,北魏司法因受拓跋鲜卑民族习惯的影响,常常"行刑犯时",以至"京师及四方断狱报重,常竟季冬",与儒家"顺时行刑"、"春生秋杀"的学说相违背。直到太和年间,中原名儒李彪才向孝文帝建议,明确提出仿行汉代"秋冬行刑"制度:"诚宜远稽周典,近采汉制,天下断狱,起自初秋,尽于孟冬,不于三统之春,行斩绞之刑"等等。(51)由此可见,北魏立法建制深受汉律的影响。中原士族薪烬火传之汉学,在吸取了拓跋鲜卑传统文化的营养后,更加发扬光大,显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汉律是北魏律的渊源之一,但不是其唯一的渊源。
    (二)北魏立法亦有取法晋律之处

    晋律作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建制的重要成果,是这个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律典,必然对后世立法包括北魏律产生一定的影响。据程树德《九朝律考》考证,北魏《正始律》与西晋《泰始律》的篇目均为20篇,其中有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系讯、诈伪、杂律、断狱、请赇、告劾、关市、水火等17篇篇名与晋律相同;(52)在不同的三篇中,仍有两篇出自晋律:北魏"捕亡律"是由晋"捕律"和"毁亡律"合并而成,(53)"斗律"则是从晋"系讯律"中分出。(54)此外,从北魏律的一些佚文也可以找到与晋律的某种联系。晋律出自贾充、刘颂、张斐、杜预等儒学大家之手,比较充分地贯穿了礼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礼法结合的典型的儒家化律典。例如,晋律引《仪礼》"丧服礼"入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55)创立所谓"五服制罪法"。即以确定亲属范围和划分亲等的"五服"之制,作为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北魏沿袭此制,如其"盗律"规定:"按律:卖子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等。(56)由此可以认定,晋律是北魏律的渊源之一,但不可能是唯一的渊源。诚如陈寅恪先生所论:"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57)
    (三)北魏律渊源亦含有"江左律学因子"

    南北朝时期,北方和南方政权虽然处于分治状态,但经济、文化的交流却始终没有中断过。北魏统一北方后,曾与南方的东晋、宋、齐、梁政权长期并存。尤其是孝文帝改革后,北魏进入了其繁荣兴盛的时期,时人所著之《洛阳伽蓝记》称:"于时国家殷富,库藏盈溢,钱绢露积于廊者,不可较数"(卷四);都城洛阳成为北方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南朝人欣慕向往之地。如当时南梁官员陈庆之到洛阳后,就曾大发感慨:"自晋宋以来,号洛阳为荒土,此中谓长江以北,尽是夷狄。昨至洛阳,始知衣冠士族,并在中原。礼仪富盛,人物殷阜,目所不识,口不能传。所谓帝京翼翼,四方之则。如登泰山者卑培,涉江海者小湘沅。"(58)在此国富民康的形势下,北魏采取了睦邻友好的对外政策,和平共处更成为南北关系的主流。自太和六年(481年)北魏与南齐发生边境冲突后,直到太和十八年(494年)趁南齐宫廷内讧之机挑起战事,其间十多年相安无事。

    南北朝经济、文化交流的频繁,使南朝的典章制度得以透过各种途径对北魏立法建制产生影响。特别是熟悉南朝制度的人士投奔北魏,参与或主持修律立法活动,直接为北魏律注入了新的成分。如江左人士王肃,世代为东晋南朝显宦,永明十一年(即太和十七年,493年),其父被齐武帝所杀,遂入北魏,受到孝文帝的礼遇和器重,并委以修订典章制度的大任。据《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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