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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是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 叶文炳 ]——(2004-12-12) / 已阅19023次

    观方面表现为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构成。犯罪主体

    为一般主体。
    上述刑法规定的两罪在犯罪构成上均有交叉,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区别。两罪的犯罪主体均

    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均表现为直接故意,这两种犯罪在犯罪手段、主观目的、侵犯的客体方面都相

    似。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除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以外,其主要在于这两种犯罪的行为方式、索

    取财物的对象、索取财物的时间、索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抢却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行立即劫取被害人的财物,而不管财物多少,而绑架罪则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人质

    后,勒令被绑架的亲属或者有密切关系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财物来赎人,否则将加害绑架人。

    由于绑架罪往往先以暴力劫持人质,再以要挟胁迫其亲属,使用双重强暴方法,侵犯被害人至少二人

    以上,持续犯罪时间长,勒令财物数额较大,有的还残害或者杀死被绑架人,因而绑架罪的社会危害

    性往往大于抢劫罪。
    二、根据本案案情来分析,实际上是邓建某、陈金某等四被告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

    威胁等方法挟持其中一人李微某作为人质,并在一定时间内实际控制人质,同时逼迫人质外的第三人

    赖伟某回家去拿赎金的行为。在这里应当注意到四被告人开始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已从

    同一体两个人身上向俩人分别体转化,且其威胁的内容是称将来要实施的暴力,这已经符合绑架罪实

    施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系分别不同的人,同时绑架罪中非法剥夺被绑架人李微某的人身自由

    也只是四被告人的一个手段行为,也是从受害人李微某身上的抢劫行为转化为绑架行为中的一个转变


    在本案中,虽然受害人赖伟某与李微某先是被劫持到一个房子里,但当四被告人通过暴力手段探

    知他们身上没有钱时,以受害人李微某作为人质,由另外俩人跟随赖伟某回家拿钱,此时的性质发生

    了重大变化,此时的李微某已经成了四被告人手中的人质,随时可以根据情况加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抢劫的连续过程,但在这里是有细微区别,对被害人赖伟某来说是抢劫的持续

    过程,四被告人对其的行为仍停留在抢劫行为上,构成抢劫罪,但对被害人李微某来说,是从抢劫行

    为转化为绑架行为,此时对她的加害具有双重性,即本身面临的暴力性,同时又存在李微某本身意志

    外因素的暴力性,她的地位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绑架罪中被害人地位,生命健康权完全取决于她意志

    以外的因素,完全控制于留守她的俩被告人手中,俩被告人完全可以根据钱财是否到手的情况而决定

    是否要进一步加害其生命健康权,并且完全有条件加害。因此,本案四被告人同时犯了抢劫罪和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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