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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调查报告

    [ 武彬 ]——(2004-12-12) / 已阅39995次

    (四) 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未成年人专用刑罚,引入犯罪未成年人社区服务。英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惩戒项目 ,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还对监护人进行的裁决,并剥夺不尽职父母的养育责任,将未成年人转移到其他家庭或社会收养部门收养;美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有一套单独的刑事司法程序 ,并从70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判处8-2000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我国应在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判处缓刑等刑罚措施之外,增加强制性社区服务这项刑罚。社区服务主要是让犯罪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如打扫卫生等。这种处罚方式把未成年人置于正常的生活环境下,在接受处罚的同时,可以照常学习、生活,同时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有助于使其恢复正常人格,回归社会。服务期间应设专门机构跟踪考察,服务期满由专门机构出具表现证明。
    (五) 学校不应放弃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在现有体制下,学校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提高升学率、保证教学质量等方面,对犯罪未成年人普遍缺乏足够的耐心;而这些学生往往也是屡屡违反校规校纪、使学校头痛不已的“坏学生”。在权衡利弊后,学校就会作出开除犯罪学生的决定。此举在短期内解决了学校的问题,却是以牺牲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代价。学校是未成年人的主要活动场所,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在心理上会感觉无助和失落,极有可能会转而向社会不良小团体寻找精神寄托。学校应当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对误入歧途的青少年的辅导,引导他们回归学校。
    (六) 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家长的教育方式辅导。为防止家长的错误教育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应当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的心理辅导。主要针对其孩子的性格特点和原先教育方式的不足进行持续辅导,并提出改进意见,从家庭内部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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