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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用诈术窃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 陈贵信 ]——(2004-12-10) / 已阅7811次

    利用诈术窃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某农村年近七十岁的袁某听说黄某能将面值小钱变成面值大的钱,便将家中的1000元现金交给黄某,让黄某当场变成1万元。黄某用红纸包着1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袁某,让袁某1小时后再打开看。袁某等黄某走了近1小时后,打开红包发现是餐巾纸。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来看,黄某用诈术骗取了袁某1000元现金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黄某利用诈术手段秘密窃取袁某1000元现金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之所以存在分歧,关键在于诈术窃取如何定性的问题,实际上也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定问题。从两罪的概念可知,区分两罪的关键并不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欺骗(诈术)方法(手段),而在于行为人使用了欺骗(诈术)方法(手段)之后,有无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欺骗(诈术)方法(手段)驱使了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人的,成立诈骗罪。相反,如果欺骗(诈术)方法(手段)没有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成立盗窃罪。本案中,黄某利用调包计,在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当着袁某的面秘密盗取了袁某的1000元现金,而不是黄某使用欺骗(诈术)方法(手段)驱使袁某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给黄某的。因此,黄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江西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王晓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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