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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非道路”肇事应同路上肇事一样统一定罪和量刑

    [ 夏伟林 ]——(2004-12-1) / 已阅17683次


    第五,将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归于在其他类犯罪,也不能够在统计学上准确地反映我国每年交通肇事案件的数字和相关资料。

    第六,随着我国立法的进展,已经显露出该《解释》与立法的冲突。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笔者认为,这一法规其实已经确立了“非道路”的交通肇事是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方式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 ,笔者以为,高法的《解释》确有不妥之处,建议高法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新的解释。

    笔者以为:只要是机动车,不管是在道路上,还是在道路外,只要属于过失原因,不管是报案也好,不报案也好,凡构成犯罪的,应当统一罪名,统一量刑标准,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注:作者分别是呼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200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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