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你看到了什么?

    [ 齐汇 ]——(2004-11-23) / 已阅23871次

    首先,自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大量的法律、法规如潮水一般涌入人们的生活。这些所谓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其实很大的成分上并不是由中国本土资源构成,而更多的是一种外国法律制度的生硬移植。不少的“海归派”从海外求得“真经”,回国后充分的施展他们在国外喝的那点洋墨水,言必称马伯里诉麦迪迅或者O.J.辛普森案,而很少真正的考虑孙志刚案件、刘涌案件这些真正值得我们去关注和思考的中国转型时期所出现的问题。这样的法律,使得已经习惯于“中国方式”生活的民众越来越看不懂中国的法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有的学者在呼唤程序正义,可是他们所言及的程序正义是符合美国国情和美国人生活习惯的程序正义,不是中国人所谓的程序正义。正如苏力教授的发问:“我们谈程序正义,到底应当将这个重音放在程序上还是应当放在正义上?” 作为中国人的习惯,我们从来不排斥程序正义的理念,我们觉得通过非法手段得来的虚假证据是应当排除的,但是通过非法手段(特别是这种非法手段在人们看来并不是那么非法的时候,如警察未经当事人同意非法进入当事人住所取证的行为)所取得的真实证据,作为中国人的习惯我们一般来说还是更愿意接受证据的合法性而忽略将其排除在证据之外的。因此,在我们的法律中充满了这样或那样的与民众基本社会道德情感不符合的实体或程序的规定,使得他们觉得在面对法律的时候是那样的茫然。法意与人心在这里被无情的割裂。法律不得违背基本的人情之常,便是良法的前提,更是法意贯通于人心,从而获得合法性的条件。法律的理性纵然永远是一种少数精英的职业理性,可是最后还不是要给人一个讲得通的“说法”才行吗? 可是,我们的有些法律正在一步一步地损害着社会民众的内心情感,使得他们有困难时宁愿选择类似于古代“拦轿告状”的方式上访,也不选择他们根本就搞不懂的法律来平服自己心中的创伤。我们应当生活在生活中,而不应当生活在一大堆复杂的逻辑思辨里
    其次的一个原因可能是来自体制方面的问题。你一直以来都不太喜欢谈论关于体制方面的问题,因为在中国目前这种社会剧烈变革和观念转型的时期,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上升到“体制问题”的高度,然后发一些没有多大意义的牢骚。大谈体制问题,并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这种看似理性和分析的方式其实是没有多少科学精神和研究价值的。就像所谓的辩证法一样,遇到问题总是说这个问题既是这样又是那样,到头来还是一点有价值和有见地的内容都没有。但是你还是不得不在这个问题上言及有关于中国的体制问题。因为在这一问题上体制问题是那样的突出、那样的不得不说、那样的无可奈何。几乎这中间所有的问题都与现行的体制空缺有密切的联系。
    导致上访现象的激增的原因,既有来自经济方面的也有来自社会方面的(这里出现既也并不是辩证法的论证方法,辩证法的论证中两个方面的问题一般来说是相对的,如既对立又统一。这里的既也是一种社会科学的分析思维,是一种多角度看问题的分析方法,一般是同向的)。在经济方面,体现为诉讼的成本远远高于上访的成本,而且在时间方面看来上访解决纠纷具有较好的时效性,而一旦问题进入诉讼,就意味着这将是一场“持久战”,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极大的折磨。在体制方面,我国的法院并不具有真正的司法独立性,并不能够通过自己的判决来否定民意机关的某些决定。相反,作为民意机关,时不时颁布一些行政命令来直接或间接的约束司法机关的独立判案。从而形成了行政干预司法的非权力制衡的权力结构体系。因此,司法机关并不是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关,判决生效后并不具有既判力,加上种种执行难的问题,使得人们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日益降低,有时甚至失去信心。在中国,最终解决问题的还是行政机关、党政机关,就连法院也一直以来彰显着一股行政机关的味道。在本次社会实践中,你兴致勃勃地来到罗田县法院。与法官交流的会议室在四楼,当你上到二楼的时候,你看到的一幕使你的心情陡然变得沉重起来。在二楼的楼梯口上立着一面大镜子,是为了让每一位经过这里的法官整理衣服、端正形象用的。可是偏偏在这面镜子上写着“警容镜”三个大字。看来在中国基层的司法系统中,不管是法官自己还是广大民众还是将法官视为与公安民警一样的执法人员,“大盖帽”的形象一直以来都没有多大的改变。就连许多法官自己也认为自己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认清楚法官这一神圣的职业所应当具有的品质。在这种行政大过司法的体制下,民众自然而然的会选择上访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上访无论从时效还是费用,从解决纠纷的确定性还是执行力上都要高于司法判决。由此农民上访现象的激增就不足为怪了。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设置的问题。你曾经在贺卫方老师的一本书上读到过一篇名为“法院的位置”的文章。文章中批判性地指出:审判委员会的设置是一种严重违背基本法理的行为。基于这篇文章的影响,一直以来你都对审判委员会不抱有认同的态度,甚至在你自己的论文中也引用贺文的观点对于审判委员会进行过批判。但是,当你自己真正下到基层司法系统,和当地的法官交流了各自经验之后,你的看法从此发生了一些转变,你认为审判委员会在中国的存在也许正是一种合理的体现。
    要分析这一问题,你必须先要寻找一个合理的进路。关于司法独立的问题,并且首先是一个政治学味道较重的问题,却首先是由法官们提出的,并且是伴随着一个法官职业群体的出现而实现的。因此,一般说来法官们对这个问题不仅理应更加敏感,而且由于“鞋子合不合适脚趾头最知道”的定理,他(她)们的感受也理应更为真切。因此,选择这一进路来分析这一问题有利于从一个较为客观的角度,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思考问题,从而避免理想化模型建构判断标准中所诱发的强加于人的情形。
    在访谈中他(她)们是这样说的:
    你问:关于审判委员会,学界存在两种看法:1、应取消,因为影响了司法公正。2、应维持,法官规避矛盾集中,使风险分担。不知你们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晏庭长: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下的审判委员会必须存在。英美法系司法独立,法官可以严格依法公正判决。而我国体制下,有人认为,审判委员会是一个承担责任的机构。但我的意见有异,其职责:1、处理案件中的具体问题。2、讨论疑难案件的法律运用。
    实际中遇到新情况和问题需要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来加以解决。现有法官素质不高,仍需通过审委会讨论来使疑难案件得以公正、公平的处理。另外,其存在有利于排除党政机关对司法公正的干预,但如果单靠法官排除干扰,其力量不够。
    你问:其存在是否会有负面影响?如审委会干涉法官审案?
    晏庭长:如果法官作公正判决,审委会能够通过和支持。实践中审委会很少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主审法官不能把握,才需提交讨论。如果法官认为自己审判公正合法,则不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因此,法院希望法官素质更高,提倡有能力的法官自己签发文书。
    黄庭长:有很多法院已实行审判长制度。
    晏庭长:调解书庭长都可以签发,其措辞文笔对于法官的素质要求更高了。
    在你与法官(此处的法官也包括你在全国各地见到的许多基层法官)的交流过程中,他们一致――并不是几乎一致――地认为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他们认为:第一,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一律实行法官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多数法官决定,太容易造成司法腐败或司法不公;第二,审判委员会在某些地方已经起到了或有可能进一步起到在一个辖区内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作用;第三,审判委员会在现行中国国情下的存在是合理的。目前中国的司法体系当中,非科班出身率还相当的高,许多法官处理一般案件的过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正如晏庭长所说,一旦遇到疑难案件,许多法官就难以运用法律分析的方法来解决实际的疑难问题。因此,当他们遇到这样的问题时经常会去请教审判委员会,并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得出一个合理的意见。第四,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由于现阶段条件所限,司法改革只能以人事集权的职业终身制作为培养法官的基本方式,以迅速提高科班出身者的比例作为改进审判质量的捷径,所以法官的年轻化将成为今后较长时期内中国司法机构的特征。 如此年轻的法官队伍如何能取得民众的广泛信任将受到质疑。因此,审判委员会的保留在一定的时间维度看来,还是具有其价值的。第五个原因可能是最能体现中国本土问题的原因。为了更好的说明这种本土价值,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美国的司法机构是如何运作的。在美国司法中,真正进入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往往有、而刑事案件必定有陪审团。陪审团决定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某人有罪,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量;法官仅仅就法律争议作出决定。因此,陪审团分担了案件的决定权,这好像是剥夺了法官的权力,但同时也使得美国法官所要承担的决策风险分散了。在中国,初审法官垄断了对于案件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判断,由此便承担了更大的风险。那么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就在于法官可以以此来抵制人情和保护自己。设想一下,中国的基层法院一般都设在县城里,一个县也就几十万人,而法官们基本上都是本县城的“土著”,就算不是“土著”居民的,来了之后也难免陷入各种复杂纠结的关系网络之中。县城里几乎人人都是熟人,或熟人的熟人,更何况这些身居要职的法官们。所以一旦案件中充满了各种说客,各种难以放下的情感的时候,法官们往往陷入困境和疑惑。在学术界,面对一个问题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相互发生抵触和冲突时,有的学者提出了采取法益衡量说――难道此处采关系衡量说不成?显然,如果既要解决案件争议的问题,得出公平正义的结论,又要不得罪身边的朋友熟人,这时审判委员会就起到了屏蔽熟人的作用。因此,法官们常常会对那些说客或送礼、而又不愿意公开得罪的人说:“这个案件是要上审判委员会的,我做不了主”之类的话来予以拒绝。要是这人实在是得罪不起(比如县里的领导)那么他们会比较含蓄的说:“这个案件恐怕最后还是要看审判委员会的统一意见”,这样既使得法官们在关系网的束缚中得以解脱,又在另一个方面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看来这种制度还是具有其存在理由的。



    在罗田县匡河乡的几天里,你们和匡河乡干部进行了座谈、到张家河村走访了农户,通过这些所见所闻,对这里的经济、社会、农村状况有了大体的了解。
    匡河乡是2003年由石桥铺镇等三个镇合并而成。全乡有50个村,其中有33个库区村,共487个村民小组。全乡共有人口66000左右,居全县第一。全乡面积193.5平方公里,居全县第二,共有38000亩耕地,水田3400亩。全乡地势北高南低,乡中有海拔729米的观音山,是当地佛教圣地。
    匡河乡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民农业税(当年152万元左右)、国税(45万元)、地税(70万元)、工商税(60-70万元),财政收入不足。财政支出以老师的工资为主(这是乡干部的说法,也许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可是老师工资拖欠的问题却非常严重的存在着,这其中一定另有其他的深层原因,你们不方便问的,也就这么带过吧。
    整个匡河乡的经济以板栗种植、外出打工、招商引资为三大支柱。
    罗田县是板栗种植的大县,板栗在匡河乡也是主要经济作物。匡河乡以板栗、蚕桑、水产为主要农业收入来源。其中板栗种植面积是2万5千亩,年产量是400万斤。板栗的销售情况在92、93年比较好,但这些年由于种植面积扩大、其他地方板栗种植逐渐多了起来,销售情况不太好。板栗的销售以个人销售为主,深加工不多,在深加工企业中,招商引资的企业占很大一部分。政府在板栗种植中起政策指导作用,主要是在罗田和其他地方设立销售点、推广宣传、开拓外省销售市场、招商引资(对板栗进行深加工)。罗田板栗很有名,但是匡河乃至罗田的经济并没有因此而发展得很好,罗田仍然是全国贫困县。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这里处于山区,交通相对不方便,而板栗又不易于保存,同时,板栗的种植仍然是以户为主,深加工工厂不多,这些都是板栗没有给当地带来很好的效益的原因。
    匡河的经济很突出的是打工经济,这和罗田县整体的情况是相同的。外出打工人员带来的收入占全乡年收入的很大比重。罗田县自92年以后外出打工的人员明显增加。整个县有45万人在外打工,匡河乡有5万人在外打工。其中以广东、上海、山东、浙江为主。打工人员多是青壮年劳力,其中年轻女性也占有很大比重。打工人员多为建筑工人、做苦力、做保姆。外出打工是因为在家种田收入很低,难以解决孩子教育费用、家人医疗费用。在粮食方面,虽然有很多人外出打工,但是粮食能够自给自足。
    另外,全乡的经济发展还有一个特点即招商引资。因为财政收入不足,经济发展缺乏资金,所以引进外地的资金在全乡的经济工作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例如,板栗深加工企业、缫丝厂。但是这种招商引资的规模还非常的狭小,并没有形成具有一定规模效应的大范围资金输入。因此,县领导在全县的大会上也一再强调一定要下大力气搞好明年的全县招商引资活动。只是希望这种招商的力度来得更加的猛烈。
    除了经济以外,你们还了解到了这里的教育、治安、金融、医疗的大体情况。
    罗田、匡河都很重视教育。现在的学校实行一费制,学生的负担降低了,但是学校的收入也因此减少了,老师的工资也比以前有所降低,学校在教育设施、软硬件上的投入也相应的减少了很多,教育质量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因为外出打工的父母比较多,所以对孩子的教育也产生了负面的影响。这些在上文中已经展开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此不多赘。
    匡河乡的治安环境比较好,治安调解延伸至户,每十户就有一个调解员,每个村都有治保主任、调解主任。但是,因为外出打工父母多,青少年的教育受到了影响,其犯罪率在今年有所上升。在农村金融方面,农村信用社的作用很大。信用社采取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信用好的客户不需要抵押便可以贷款。在业务方面,小额贷款现象很多,占信用社贷款的大部分,另外还有部分商业贷款。在医疗方面,医疗费用是农民财力支出的很大部分,全乡共有三所医院,农民没有医疗保险。许多人得了病没有钱去医院看病,只有“乖乖地”坐在家里等死。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必将激化社会矛盾,造成农村社会的诸多不稳定。
    谈到这里,你似乎发现你上面所言及的内容都只是停留在无数个片断之上,并没有构成一幅活动的农村社会与经济场景―――怎么办?其实这样叙述的原因正在于中国的农村问题并不是用一两句看似精辟的话语就可以概括的,而是由无数的断片而组成的有机整体。因为山里没有很好的自然资源(罗田县没有大河,缺乏水资源,导致没有自己的大型工业;本身又深居内陆,没有东部地区的海域资源;加上周边多为贫困地区,而雄伟的大别山又阻隔了交通运输),从而导致在先天上就已经处于经济发展的劣势地位。另一方面,一大批的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为东部地区的建设奉献自己的青春,而驻守家乡的几乎全是老人和小孩,因此在当地发展工业是难上加难。外出打工仔的血汗钱除了自己的开销以外,寄回家中的钱几乎都用在自家孩子的教育开支上,有的家庭有几个孩子,这种费用的负担就更加苦不堪言。好不容易将孩子培养到大学,却几乎没有一个回到家乡来奉献自己的知识与才干的,顶多也只是带动家族的经济发展。但是如果儿子在外“混”得再好一点的,就会将自己的父母接到城里去住,将自己的兄弟姐妹通过各种人事关系安排在城市中各种不同的职业领域,然后完全脱离自己的家乡。总之,穷―――就这么穷到底!
    当然,要解决这个问题也并非易事,这需要多方面的协同努力。一方面,国家的农业政策应当想尽办法为农民增收,鼓励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让他们(她们)能够留在农村(特别是那些对发展生产很重要的农村年轻劳动力)。另一方面,当地应当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并通过科技手段增加附着在传统农业经济上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使得原始的仅卖6-8元一斤的板栗可以通过深加工后卖到两倍甚至三倍的价钱。另外积极发展薄刀峰和天堂寨的旅游资源也是一条可行之路。发展旅游资源一方面应当多做广告,极力的推销自己,让自己名满天下。然后要学会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旅游文化。在这一点上,罗田县应当学习张家界市的做法―――游客不仅仅是欣赏张家界的美景,同时还可以享受到当地独特的苗族和土家族文化。
    但是,不管这些办法也好,思路也好,最终决定罗田人民命运的还是罗田人民自己。在谈及中国农村问题的时候,你一直以来的观点都是在各方协助的基础上,依靠农民自救。从来不要期待什么救世主,也不要期待神仙、皇帝。因为只要一个人站出来说我带领大家一起致富,就有可能是经济诈骗,或是腐败的源起。凡是经济发达的地区,一方面是靠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另一方面更是靠当地人兢兢业业的苦干实干才发家致富的。上海是这样,深圳是这样,浙江的某些地区亦是这样,相信罗田人民将来也会是这样!



    也许实践的总结到这里应该也必须打住了,因为继续写下去对于拙文的观者和你本人来说也许都是一种无情的摧残。你在这次实践活动中结识了8个同舟共济的朋友,说得更加真切一些是8个患难与共的兄弟姐妹。你是一个生活在海边的渔夫,在一次充满了狂风暴雨的出航后虽然一无所获却打捞上一盏神灯。神灯里的精灵告诉你,因为你的诚恳和执着换来了人间最珍贵的礼物―――友谊,剩下的就是用一生的情感来细心呵护、慢慢享用。
    除了最为珍贵的友谊外,你还是奢望谈一谈有关于中国现代农村的问题,哪怕这种理解完全是胡说八道。虽然凡尔哈伦说:“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但是中国农村的现实状况却更加吸引了你的眼球。中国的农村问题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历史根源,并非用简单的逻辑演绎就能够得到翔实的答案。也许置身于其中的你根本就没有确定的方向,只是有如鲁迅笔下的“过客”,只知道要到一个叫做“前面”的地方去,不知是茫然,还是必然。中国农村的问题是难以用简单的话语予以勾勒的,其间充满了各种矛与盾的纠葛,诉说着中国农村不尽的无可奈何。置身其中,犹如暗夜,狂风卷起的巨浪将孤独的白帆吞没,使你觅不着希望的方向;又犹如白昼,强烈的日光炙烤着干涸的黄土地,没有水源,没有生命,只有叹息后的沮丧。然而你还是这样执着地追求着,希望通过你的分析与讨论试图改变一点什么,哪怕这些只是徒劳,只是幼稚,只能用来当作人们饭后的笑料。
    你思考问题的进路是中国的具体问题。并且十分欣赏苏力教授的基本立场,即真正的规则与法律是从一个民族的实践中生长出来的,而不可能是一纸文字规定出来的,因此你呼唤应当更加关注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诸多问题。你是一个自由主义的倡导者,在这篇关于中国农村问题的文章中,你总是习惯性的使用“也许”二字,因为你相信“自由的精神就是对任何都不那么确信其正确”。 你知道你的分析与概括并非是确定的或是正确的,不确定不仅仅因为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礼崩乐坏”的转型时期,而且因为你所勾勒的-――农村的社会具体问题和改革的制度进路―――只是“也许正在发生”。
    改革的启动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如何做到改革配套措施的全面整体跟上以及如何应对改革后出现的种种新的社会问题。这正如牧师的宣告,婚礼的狂欢都只是婚姻的法定开始;真正的婚姻只是一个长期的因此势必平凡而艰难的相濡以沫的过程。
    最后,你希望用狄更斯在《双城记》的开篇语来结束你的文章。
    那是最美丽的时代,那是最糟糕的时代;那是智慧的年头,那是愚昧的年头;那是信仰的时期,那是怀疑的时期;那是光明的季节,那是黑暗的季节;那是希望的春天,那是失望的冬天;我们全都在奔向天堂,我们全都在直奔相反的方向。说它好,是最高级的;说它不好,也是最高级的。
    美丽而悲情的岁月逝去,图留依稀的残片和几许生命力极强的野草。至于往昔征战的具像,独有断章的空灵,已觅不见方向。
    茫然中你听见有人在轻声地问:
    “你看到了什么?”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