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法治的人生态度

    [ 姚建宗 ]——(2000-9-8) / 已阅19893次


    其次,法治的人生态度以保守主义为其鲜明色彩。信奉法治的人们坚信,尽管所有的人在人性上都有善有恶,人的观念和行为正是人性的体现,但所有的人的行为及其社会关系又并非完全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相反地却反映了客观存在的某种超越于具体的人和事的实在的、不可变更的永恒原则,正是由于有了这永恒的原则,法治的规范、制度与组织以及法治的观念、意识和精神才得以产生并得到有效的维持。正是基于这种基本认识,法治的信奉者和法治生活的参与者,始终相信社会制度的发展是人的生活经验与教训的不断增加、在连续的试错实践中得到的,一句话,包括法治在内的制度进步是自然演化的结果而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人为建构的结果,因此,信奉法治也就当然地十分尊重社会的传统,因为传统正是历史中的人的生活经验与教训。同样,既然人在人性上是平等的,都有恶的本性、都具有自身无法克服的黑暗面,也都对自己及其生活的全部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茫然无知,那么,在法治之下生活的现实的人就不能不以极其审慎而谦逊的方式来行为和做事,在日常生活中,信奉法治的人们在重大社会政治问题上往往显得犹疑和顾虑重重,很少有豪迈果敢的行动,他们总是把眼光放得较低,凡事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正因为如此,信奉法治并在法治之下生活的现实的人,都自觉不自觉地以如同身受般的同情态度来对待不同人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也就是坚持普遍的多元主义立场,而且,他们始终相信并坦然接受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甚或国家(政府)都始终是不完善的,因而人的现实生活也始终是不完善的。这种保守主义观念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个人始终是弱者,而国家(政府)却始终是个人和社会的潜在的与现实的威胁,因此,法治的保守主义观念一直对国家(政府)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和戒心,并坚持用符合个人愿望和人类生活的永恒原则的法律来限制国家(政府)的权力及其运作,并时刻保护着个人生活的必要空间。

    再次,法治的人生态度以现实主义为基本立场。信奉法治的人们相信,法治是迄今为止相对来说更加符合人的本性和需求的较好的规范性制度安排,法治之下的生活是相对比较合理、比较有意义的生活,在这样的制度之下的生活很可能不是最好的生活形式,但绝对不是最坏的生活形式。因而在法治之下生活的现实的人们基本上都认可、接受这种生活,并小心谨慎地维护着这种生活,他们特别重视从历史和现时之中得到的经验,并希望而且也身体力行地从点滴的积累获得进步,倡导并践行在秩序稳定的和平环境中通过渐进的改良或改革来改善目前的生活状况。然而,信奉法治并愿意在法治之下生活的现实的人又并非是没有理想、没有对未来生活计划进行安排的人,他们都满怀着对理想生活的希望,只不过认为理想的实现必须始于当前的足下,理想的完成需要漫长的时间,更需要脚踏实地的不断努力,所以他们把理想分解为一定的片断,从一个个小片断的真实实现之中最终向理想靠近,因此,他们反对在现实和当前全面构建并通过激烈的社会变革、在全然不顾自身的历史与现实条件的情况下践行"乌托邦"理想的蓝图,或者说,法治的人生态度的现实主义立场是根本拒绝那"在场"的"乌托邦"的。由此当然也体现出法治所具有的那种对人的生活远景的有限的、谨慎的乐观主义情绪。正因为如此,法治特别关注对现实的人的现实生活,特别关注对现实的人的财产权利和自由权利的充分而有效的保护。

    最后,法治的人生态度以个人主义为其根基。从价值位阶来看,法治奉行的不是社会优位观更不是国家(政府)优位观而是真实的个人优位观念,因此它特别关注现实的人的现实生活,特别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真实的、独立自主的、平等的且自我负责的个人也就构成了法治的真正的主体基础。所以,法治的人生态度的个人主义基础也坚定地表明了,真正的法治必定是立足于真实的个人之中的有"我"的法治,只有在作为"我"的真正的"个人"基础上,才会有法治对"他"、对"社会"、对"国家(政府)"的规范性制度安排,这样的法治才是有"人"的真正的法治。因此,法治的人生态度坚持以真实的个人以及真实的个人的真实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正当需求优先。这是与人既有利己的本性又有利他的本性而利己本性是其人性基础的事实一致的。因为,"如果社会是以放弃个体生命为代价的话,这种社会对人类生活毫无价值",国家(政府)"唯一合适的道德目的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即保护他们免受暴力侵犯,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对个人及其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正是法治的根本宗旨,也是法治之下的一切社会政治制度、组织与机构设置的正当根据与充分理由。从其意义与内涵来看,个人的"权利"首先是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存在的,它是"用来确定和准许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自由",兰德认为,"只存在着一种基本权利(所有其他的都是它的结果和推论):人类对自己生命的权利。生命的进程是自我生存和自我创造的行动;生命的权利意味着有权作出自我生存和自我创造的行为──它表示:可以自由地做由理性存在所要求的所有行为,以支持、促进、实现和享受他自己的生命(这些就是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权利的意义)。"对待真实的个人及其权利的态度也是区分法治与非法治的关键:在法治之下,"个人权利的原则从道德的领域到社会体制都得到了表现,它作为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为人类免受集体蛮横的力量的打击,以及把强权置于权利之下的方法";在非法治之下,所有的制度"都把人作为他人目的的可牺牲工具,而社会本身就是目的",同时,这些制度"也认为人的生命属于社会,而社会可以用各种方式来处置个人,只要它愿意。他所享有的自由是借助于社会的喜欢和同意而达到的,随时可以被撤销。"由此亦可知晓,法治的人生态度的个人主义旨趣,实即表达了社会和国家存在的真正原因乃是以真实的个人为基础和前提的,离开了真实的个人,无论是社会还是国家都不具有独立的正当合理的存在根据和充分理由。就个人自身而言,在法治之下生活、信奉并践行法治,其首要前提也是珍视自己、珍视自己的存在及其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完全的利他与奉献,因为"不珍视自己的人,也不会珍视他人或他事",所以,"只有理性利己的基础──公正的基础──人们才适合于一起生活在自由的、和平的、繁荣的、仁爱的和理性的社会中。"由此可见,法治对真实的个人的存在、权利和自由的关爱、人们对法治的信奉与践行,也体现出了其所包含的理性主义的因素,正是在这合理的理性主义的基础上,高扬个人主义才成为法治的人生态度的坚定立场。

    这几个方面,乃是就法治的人生态度的主要内涵而言,并非对于法治的人生态度的全面而充分的准确概括。但它们都的确是法治的立论的核心与关注的焦点之所在。

    三、法治的人生态度实际上正是人的人生态度在法治的各个层面的反映,而法治的践行又时时刻刻地在影响着人的生存与生活环境,从而影响着现实的人的人生态度。因此,法治与法治的人生态度是彼此塑造、相互共存的,它们处于一种双向的互动之中。

    毫无疑问,在法治之下生活的基本上都是些具有七情六欲并且基本上是以自我需求和自我利益为优先考虑对象的世俗凡人,而法治本身也正是这些世俗凡人在其历史延续之中的生活里的一种既有意又无意、既自觉又不自觉的选择。这种选择又是人的生存与生活环境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人的生存与生活环境的多种因素本身也是相互作用和彼此影响的,并且它们也是在不断的演化与发展之中的。在现代社会,法律特别是法治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极其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现实的人的生活环境因素,从而影响着现实的人的生活立场、生活观念、价值主张与生活态度。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及其政治法律实践的广泛推行,已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自然资源和环境与人自身的关系的看法,即为典型例证。当然,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变化的现实的人的生活观念与生活态度也一定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现实的人对法治的规范、制度与组织及其运作的选择与设置,进而影响到法治的人生态度。

    我们认为,法治是且必须是奠基于现实的人的生活场景之中的,人们之所以选择、信奉并践行着法治,乃是由于在法治的践行过程中,人们逐渐建立起了对于法治机制的规范性的制度性信任与信心。这一信任与信心的建立不是靠外在的强力压制、威胁与推动而可真正实现并长久维持的,这一信任与信心的建立乃是因为法治机制的运作使现实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之中得到了法治的真正关爱与庇护,其生存与生活之权利和自由通过法治机制得到最大限度的落实并得到了充分有效的保障,使绝大多数现实的具有七情六欲的世俗凡人既得到了实"利"的优惠与生活的甜头,又对未来的生活前景抱有合理的可以预期的乐观与希望。因为作为私心颇重的一个个现实的世俗凡人,"他们的生活重心都是些个人的私事,是他们的健康、他们的家庭、他们的朋友、他们的钱包。正是这些事情使他们快乐,又让他们劳神"⒁,既然法治机制的运作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其现实的需求与关爱,现实的人们焉能不对法治机制抱有信心并加以信任?这种信任与信心也十分自然地就成了现实的人们的人生态度的一部分。

    所以,法治必须立足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必须时刻关注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并充分满足现实的人的正当合理的生存与生活需求。果真如是,则法治的践行与法治的人生态度便能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它们彼此型塑、彼此推动并增益对方。
    而这,恰是一个法治社会的真正福音。


    注:
    ⑴转引自[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83页。
    ⑵同上书,第184页。
    ⑶转引自同上书,第368页,第十章注释[1]。
    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卷,第121-122页。
    ⑸《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卷,第183页。
    ⑹[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15页。
    ⑺[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0-193页。
    ⑻[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28页。
    ⑼刘军宁:《善恶:两种政治观与国家能力》,载《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⑽[美]P·蒂利希著、成穷等译:《存在的勇气》,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⑾[德]埃利希·诺伊曼著,高宪田、黄水乞译:《深度心理学与新道德》,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⑿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9年版,第4页。
    ⒀爱因·兰德著、秦裕译:《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生活·读书·新知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2、33、37、31页。
    ⒁刘军宁:《大道容众,大德容下》,载《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77页。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