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侨 ]——(2004-11-16) / 已阅53750次
【6】见本文第十六行
【7】前者如“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晋见法的”;后者即法律之门专为乡下人而开这一原始目的。
【8】弗兰茨•卡夫卡,《我们的法律问题》,节选自《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引言部分,第7页
【9】李龙、汪习根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80页
【10】李龙、汪习根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463页
【11】弗兰茨•卡夫卡,《我们的法律问题》,节选自《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引言部分,第7页
【12】见本文第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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