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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进法律之门--《法律门前》读后

    [ 刘侨 ]——(2004-11-16) / 已阅53750次

    【6】见本文第十六行
    【7】前者如“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晋见法的”;后者即法律之门专为乡下人而开这一原始目的。
    【8】弗兰茨•卡夫卡,《我们的法律问题》,节选自《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引言部分,第7页
    【9】李龙、汪习根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280页
    【10】李龙、汪习根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463页
    【11】弗兰茨•卡夫卡,《我们的法律问题》,节选自《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引言部分,第7页
    【12】见本文第九行

    总共2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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