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建宗 ]——(2000-10-25) / 已阅20527次
注:
[①][②][⑧][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5),第199、276、275页。
[③][④]详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第290~291、291~298页。
[⑥][③①]《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第265、222页。
[⑤][⑦][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第43页。
[⑨][⑩][①⑤][①⑥][②⑤][③⑥][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第14、49、315、156、277、186页。
[①①][①③][①⑦][①⑧][①⑨][②⑩][②①][②②][②③][②④][②⑥][②⑦]
[②⑧][②⑨][③①][③②][③③]《法律与宗教》第26、28、39~40、52、54、44、59、112、90、60、133、31、134、136、38、46、60页。
[①②][①④][③⑦]同上书,《译者序言》第3、5、15~16页。
[③⑩][荷]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什么是法律》,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第172页。
[③⑤]详见《读书》1995年第10期东来文。
[③⑧][法]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关于死刑》,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第341页。*
【责任编辑】徐岱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