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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手机“来电显示”收费的不合理性

    [ 宋立军 ]——(2004-11-12) / 已阅30972次


    这种自主的选择权不仅仅是经济角度的问题,还涉及到人权问题。一个人只有能自主地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才能更好地体现自身的价值。一个缺乏自主选择权的社会,是一个压抑的社会,是一个市场经济不健全的社会,甚至可以说是缺乏民主意识的社会。这一点是从社会生活的一点一滴中体现出来的。而联通恰恰扮演了这个不光彩的角色。

    四、联通公司规避了一个最简单的事实——手机的固有性能之一就是带有来电显示。

    在徐州一案中,被告辩称,手机主要是用于通话的,而来电显示只是附加的功能。我认为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手机是继“大哥大”和“BP机”后的新产品,它一面世就为人们所承认。人们将手机作为“大哥大”和“BP机”的替代品,其关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身体小巧、可移动性,更在于它的可视性,这是“大哥大”和“BP机”所无法比拟的。人们之所以要买手机,从很大程度上就是冲着这一点而来的。如今突然有一天,联通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来电显示要收费了。这真是突如其来的消息。就连手机制造商也是想不到,如果来电显示收费,那么他们肯定会制造一些不带来电显示功能的手机的。因为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就是有人喜欢不带来电显示的。不是还有人状告电信部门,来电显示侵犯个人的隐私吗?如果没有来电显示,至少在手机的价格上要便宜得多,使一些原本买不起手机的人也可以考虑购买。但是遗憾的是,在中国的手机市场上,恐怕看不到不带来电显示功能的手机。因为这已经是一项固有的性能,如果不具备就不再是手机,而只能是“大哥大”。联通公司恰恰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没有充分保障其服务应具有的原本具备的性能和用途。这里有一个编造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

    某水泥厂是某国的唯一水泥厂。全国各地都用这个厂的水泥。水泥定价为每吨包装水泥450元,合同长期有效。在消费者购买水泥5年后,突然有一天水泥厂对外宣布:“包装袋另加5元一条,如不用包装袋请在十日内与本厂联系,若过期不答复则视为同意本规定。”这真是让人哭笑不得,要么你以后别用水泥,要么你花455元一吨的价格买袋装水泥,要么只能卖你散装的。需知袋装水泥本身就包含了袋子在里面,怎么袋子会单独增加费用呢?

    我敢说,按照这样的逻辑,手机自带的铃声如果能被联通控制,它完全有可能作为发财又一个途径——“欲听到手机响声,每月要交5元”。要知道全国那么多的手机用户,每户每月多收5元钱,一年联通和移动就增加数以亿计的收入。这是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野蛮剥夺。

    五、解决这个问题的两全之策。

    “来电显示”收费已经成为一种事实,尽管这是一个强盗思维下的产物。我们现在关键要考虑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除了公民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与联通公司对簿公堂,让法律还消费者一个公道外,我们不妨也可以建议联通和移动做一些变通,尽管这有些与虎谋皮的味道。
    具体的办法是,建议联通和移动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中国传统方式。凡是今年5月1月前与两公司交易的手机用户“来电显示”免费,之后办理的业务,来电显示均收费。这似乎更公平合理些。作为老手机用户可以接受,作为新的手机用户也可接受,同时两家公司也可能多些收入。当然,这纯粹是一家之言,属于“单相思”。但毕竟这种思维会给今后的垄断行业在决策时提供一个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企业形象,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的新视角。

    作者简介:

    宋立军——男,1971年生于辽宁省义县,本科学历,1995年毕业于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同年到江苏省丁山监狱工作,2004年9月调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工作。现正在苏州大学攻读在职法律硕士学位。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路1区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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