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建宗 ]——(2000-10-25) / 已阅5692次
体育与法治
体育作为人类生活之游戏,本属个人"私事",其始确与法律无关,自然也与法治无缘;至于体育项目之游戏规则则几乎纯为竞技技术之要求,意在确定不同体育游戏之玩法,比如,男子棒球和女子垒球在球之大小与重量、球场之大小、具体竞赛之规则等方面的不同规定,即属此类。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体育运动对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的极其广泛而巨大的影响--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道德的、宗教的和社会的等诸多方面,体育与法律的关系日益密切:一方面,体育需要并渴求法律的参与,实行体育法治化;另一方面,法治也要求并积极地把体育纳入自己的关注视野。
法治对体育的关切首先体现在对体育游戏的社会影响方面,也就是时刻注意体育游戏在展开的过程中带来的或者可能带来的对社会秩序的各种消极影响与负面效果。比如,我们在20世纪80-90年代不断地获得这样的信息:欧洲一些国家的议会曾讨论制定专门的立法来对付本国及其他国家的足球流氓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惩诫和制裁这类违法和犯罪,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全;亚洲的东南亚一些国家(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有关执法机构(如检察机构、警察机构、反贪污贿赂机构等)曾对一些足球运动员接受贿赂打"假球"进行了广泛、深入而全面的法律调查,搜集到大量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也依法做出了判决。
法治对体育的关切还体现在对从事体育游戏的运动员的公共行为与形象即其有关公众形象的言行举止的法律规制上,足球运动员如马拉多纳之类著名人物,都曾因其在公众场合的违法之言行举止而受到过法律制裁,法院判决其从事公益事业之"社区服务"若干小时;美国NBA的篮球明星也有不少人曾受过法律的类似惠顾,法院判决其必须义务向一些社区的青少年传授篮球技艺或者义务向中小学校的孩子们作诸如伦理道德方面的演讲等等。
同时,更为重要的乃是,法治对体育的关切体现并表明了它对人权的高度尊重和全面而充分的保护。比如欧洲各国对其他国家的足球运动员转会到本国职业联赛俱乐部踢球一般都要由本国劳工部门核发工作许可证,这一法律规定及其施行,其意既在于保障本国球员的劳动就业权利,又在于保障其他国家转会来到本国从事足球运动的球员的合法权益(拥有工作许可证表明其工作的合法性,由其工作所生之正当权益法律予以充分保护)。劳动就业权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可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在体育领域,法律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最为典型的当数"博斯曼法案"。博斯曼曾是比利时联赛中列日俱乐部队的足球运动员。1990年,他与列日队的合同到期,有意到法国敦刻尔刻俱乐部踢球。列日俱乐部同意博斯曼转会,敦刻尔刻俱乐部也同意接纳他。不曾想,基于欧洲足联当时的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之规定,两家俱乐部在博斯曼转会问题上陷入僵局,因为在其转会的价格(转会费)问题上谁也不想让步。恰如中国一句俗话所说,"神仙打仗,百姓遭殃",博斯曼就此失业,生活亦陷入困境。一怒之下,博斯曼将两家俱乐部和欧洲足联告上了欧洲联盟的欧洲法院,他本人及其律师认为欧洲足联的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既不公平合理又违反了欧洲联盟的有关法律。1995年底,欧洲法院作出裁决,认为欧洲足联的球员转会制度违反欧盟法律,应予废除,合同期满的球员可以在欧盟国家范围内自由转会,其效力的原俱乐部不得收取任何转会费。欧洲法院的这一判决被称为"博斯曼法案"。国际足联和欧洲足联为了自己的利益曾采取了诸多法律行动与欧盟对抗,意图取消"博斯曼法案",但欧洲联盟负责法律事务的高级专员态度非常坚决:法律就是法律,任何组织和团体的规范与制度都毫无例外地必须遵循法律的原则、精神与规定。总之,这一法案表明,在体育领域,有关体育运动管理机构制定的任何管理规范和制度,在内容上必须体现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对公平和公正目标的追求,同时,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体育运动管理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
反观中国的现实,生活的场景却是另一幅形象。不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法律实务界,都尚未真正意识到、更未有什么实质性的行动举措将法治的阳光普照于体育大地,将体育运动的管理纳入法治的视野之内;而体育界则对法治和法律极其陌生,对于法律规制体育运动的必然性、必要性与可能性及其意义既茫然无知又满怀戒心。比如,中国足球协会的许多官员在各种场合向媒体发表言论称,凡是涉及足球方面的争执和纠纷只能由各国足球协会自行加以解决,纠纷各方不得向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起诉要求法律解决,部分官员在发表这些言论时还带着洋洋自得甚至某种骄横的神情,他们竟然想不起20世纪90年代刚刚出现的"博斯曼法案",想不起意大利司法部门曾对意大利足球运动员服用"兴奋剂"事件进行过大规模调查,想不起法国警方还对环法国自行车赛出现的运动员集体服用兴奋剂事件也进行过认真调查,更记不起英格兰、新加坡、香港等地的司法部门同样对足球竞赛中的腐败现象(即"贿赂"、打"假球")进行过卓有成效的法律惩治。本来,法盲遍及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法治意识的淡漠也是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中国体育界自然也不可能例外,出现这种现象可以理解,但这的确是中国体育界的耻辱。而且,这既是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失职,又更是中国法治的悲哀!
在新的千年和新的世纪,中国将更加坚定地走向法治之路,这无可怀疑。法治应该也必须把体育纳入自己的视界之内,因为体育的法治化改革乃是中国社会法治化进程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因此,让我们同声呼唤并为之努力吧:请中国的法治接纳中国的体育,观照中国的体育!也请中国的体育热情地拥抱法治!体育和法治理当结合而不是分离,因为生活的逻辑和法则本来早就把它们连在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