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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难 对策谈

    [ 洪碧华 ]——(2004-10-18) / 已阅27717次

    五、借鉴他山之石,加强协助执行

    强制执行工作中以权压法,暴力抗法,红头文件违法,被执行人戏法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为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加强协助执行。

    1、借鉴日本执行官制度,聘请执行协助员。日本执行官制度由执达吏制度改革而来。根据执达吏制度,执达吏由政府任命,办公室与地方法院分离,是不同于法院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执行机关。执达吏的报酬靠拥金制(即来源于执行案件的手续费)。在一定辖区里有多处执行机构,并配有众多执达吏,判决债权人可直接将收债事件委托给一个特定的执达吏,执达吏为提高执行效率,可自请强悍人物介入执行程序。在一定区域内,执达吏间形成了一种相互竞争的氛围。当前我国现实中形成了“官了”、“私了”两种解决途径,聘请黑社会分子帮助讨债仍有一定市场。

    我们现在的经济状况与日本执达吏制度时期相当。可借鉴执达吏制度与执行官制度的优点,建立聘请执行协助员制度。允许各执行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经法院与政府考核,聘请一定所需数量执行协助员,协助执行工作。可按区域分成若干组,每组由执行庭正式执行员任组长,执行协助员工资在收取的执行费中支付。申请执行人可自由选择各执行组强制执行,让各执行组之间形成强烈的竞争氛围。各执行组的执行情况要实行年终考核,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2、借鉴法国执行令制度,加强协助执行的权威性。按照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法院的判决书加盖了执行令,即属于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执行令是国家元首向公共力量发出的执行命令或者协助执行的命令。它显示出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对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人认为,我国当前执行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就是缺乏这种公共力量的协助,公安机关不能插手债务纠纷,并不意味着公安人员不能协助执行。因此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可借鉴法国的成功经验,从协助执行上下功夫,建议如下:①法院可代表国家发布强制执行令,命令全国执行员、执行协助员、公检法部门、有协助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国家党政机关在受到执行合法请求时要给予有力的支持。②在得到执行员合法请求而拒绝协助执行的单位,分情节轻重对被请求单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③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因拒绝协助执行,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执行难是社会转型期所暴露出来的司法现象。这是一个可以理解的历史过程。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好转,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执行难的问题将最终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何文燕.民事诉讼法学[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

    [2]箫伯符.中国法制史[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

    [3]沈德咏.人民法院执行实务一[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6.

    [4]沈德咏.人民法院执行实务二[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3.

    [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编,《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M]. 法律出版社,2003,8

    [6]文森、雅克·普雷汶著,罗结珍译,《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强制执行途径与分配程序》[M].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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