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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卓泽渊 ]——(2000-11-2) / 已阅33579次



    法的价值断想

    检察日报2000年01月06日
      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早在人类创制法
    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人类创制法或法
    律的行为,绝不是没有意义和目的的盲动,事实上,法学家和思想家
    们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
    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的探究
    实际上是法的意义的探究,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并以人为归宿
    的法的意义探究。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一个方面,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
    足。这是法的价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体现。法是怎么满足人们关于
    法的需要的?我以为其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将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
    使之具有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性质。这是人的需要在制度层面的
    法律化。例如,刑事立法体现了秩序、正义等,并将其落实在具体的
    规范之中;民事立法直接规定了效率、平等、公平等,并贯彻在整个
    法律制度之中;诉讼立法和仲裁立法直接规定公正与效率等,并在具
    体的制度和程序设计中将其体现出来。二是将已经法律制度化了的人
    的需要现实化为法律的现实。这是法的价值在社会生活意义上的法律
    化。法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之中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必须需要法律实
    施作为中介,并在法律实施中得以完成。这两种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表
    现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二个方面,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
    指向。其中的“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意义;“绝对”
    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的性质;
    “超越”是指法的价值作为人类关于法的追求而总是超越人的客观能
    力和客观的现实状况。法的价值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性质,为法
    的价值的崇高与神圣奠定了基础,对人类关于法的行为和思想具有根
    本的指导意义,甚至是人关于法的精神企求与信仰。人类之所以会为
    了法的价值理想而不息奋斗和一往无前,最根本的原因,也就在于法
    的价值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性质。历代不畏权贵、执法如山的清官的
    义行,无不是在一定价值精神指导下的壮举。
      法的价值的两个方面的意义,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固化为了法
    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
    正是这些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使历代圣哲、先贤、清官能为法的实
    现献身,死而无怨、死而无憾;使许多受到制裁的人会感到罪有应得、
    认罪伏法,甚至感激对其进行处罚的司法官员;使人们为法献身的意
    义超出了一己之私利与歧见,而更为崇高。集中体现法的价值的价值
    准则和价值目标——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乃至人的全面
    自由发展等,为法的发展与进步设定了实在的目标与远大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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