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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

    [ 徐纯志 ]——(2004-9-21) / 已阅13658次


    法院的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相混淆,导致案件决定权的归属按照行政职务高低来确定,形成行政权运作方式在法院审判权运作方式上的翻版—等级裁判体系。 要说在法官素质不高的过去,对案件进行审批式的行政管理有一定的必要。笔者多年的审判实践也证明,在过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不得已而为之,虽然不能完全保证案件质量,但让稍高水平的法官-即院长、庭长(院长、庭长一般由审判水平稍高的法官担任)对相对水平较低的法官所办案件进行把关却起到两方面作用:一是师傅带徒弟式的能让办案新手逐渐学习到老法官的办案经验;二是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案件质量。随着法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推进,审判管理的行政化要逐步革除。“法官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只能接受监督而不能接受命令” 。虽然笔者完全赞同法官的独立审判,革除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但还是深深的感觉到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和法庭的相当部分法官并不具备独立办案的素质。 由于他们的“先天不足”,是难以通过培训或学习达到职业化法官标准的,对这部分法官也是基层法官领导最头痛的事之一,但现在出口不顺,只能完善法官人事机制,通过吸收高素质法律人才来予以替换。目前一刀切让这部分“不太合格”的法官 独立办案却让头上悬着“引咎辞职之剑” 的基层法院院长们提心吊胆。


    总之,法官职业化建设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法学界和法律界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问题,它的推进涉及国家的司法体制及至政治体制的改革问题。因此,它的路是漫长并且艰难的,它需要国家和社会更多的关心和支持,需要我们法律人更多的努力,更需要我们的执政党勇敢地去思考和改革。法官职业化的推进过程也就是法治建设渐进过程,这一过程将跟随着漫长而艰难的司法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向前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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