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卓泽渊 ]——(2000-11-2) / 已阅20384次
某个法律法规的恶性危害严重,因此,立法法的价值也就凸现了出来
。没有良好的立法法就不会有良好的立法权。惟此,立法的法治品性
就没有制度的保障。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成为立法的民主与法治,这样最终才能
保证立法良性化的存在与发展。立法法已经颁布了,她本身也还有需
要在实践中总结完善的问题。但是她的被实施却是一个更为急迫的问
题。“纸上得来终觉浅,事非经过不知难”。在立法法尚未制定之前,
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制定一个尽可能完善的立法法,一旦立法法制定出
来,我们的使命就应当转化为如何贯彻立法法,并使立法法永远具有
其应有的品性———民主与法治。立法法的品性体现在立法法的条文
里,更体现在立法法被贯彻实施的行动中。只要立法法关于民主与法
治的品性没有失落并能始终拥有,立法法就没有失去她的本质和自我,
立法法都是真正的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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