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4-9-16) / 已阅15551次
新规定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管理主要体现在商标侵权行政管理上。商标侵权有很多种形式,有的明目张胆,就是直接就用名牌的商标,构成侵权是没有问题的;有的叫打擦边球,模仿名牌商标,有意让消费者混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那得具体分析。如果是驰名商标,那么他的保护范围要广得多,对普通商标不构成侵权的,对驰名商标却可能构成侵权,那么是不是驰名商标就很关键。现在有了这么个途径,可以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主张自己是驰名商标。
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15件驰名商标。
三、另类申请认定
6、司法认定
新闻链接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在24日召开的“2004中外企业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获悉,福建石狮市拼牌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拥有的“拼PIN”商标,日前在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被福建省高级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前,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2002年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从而赋予法院审查或认定驰名商标的职能。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自2001年7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全国法院共认定了11件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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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瑜,北京律师,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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