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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达与判断——律师与法官应然关系的一种解说

    [ 韦群林 ]——(2004-9-6) / 已阅25446次


    反过来说,离开这个前提,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仅仅禁止律师与法官的“单方面”、“私下”会见是不够的,并且在法官任职并不实行地域回避的中国可能是根本不现实的,律师与法官不单独见面根本不是杜绝司法腐败的途径,甚至还可能堵塞了律师的表达之路,因为现行的诉讼模式决定了庭审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承办法官并非律师所要表达的唯一对象,造就案件不公的主体远远不止是承办法官,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党委、人大、检察甚至行政部门都有可能是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制造者。所以问题的首先不在于杜绝律师与法官的庭外对话,而关键在于杜绝形形色色的“庭外办案”的渠道和资源。

    第三个前提是法官具有司法判断力。写到法官的素质,往往政治、道德、业务等等全面展开,貌似全面,恰恰冲淡了主题,甚至文不对题。司法独立、司法中立要求法官可以不加入甚至根本不应加入党派,但法官必须具有司法判断力。

    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必须做到法官群体职业化,不仅复转军人不应进法院,而且,党政官员,尤其是党政高官进法院的现象也必须杜绝。

    表达与判断:律师与法官的应有的简单关系

    要弄清律师与法官的应然关系,离不开对审判和律师工作规律的把握。即任何规范要求的出发点必须尊重司法权运行和律师工作的本质与规律,否则,任何规范两者关系的努力,不是隔靴搔痒,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解决不了多少问题。

    在我国,对究竟何为司法权说法不一,有学者将主要观点其归纳为“判断权说”、“多元权力说”、“裁判权说”、“独立权力说”、“二元权力说”和“案件权力说”后,经比较研究后认为“司法权是法院享有的,对纠纷当事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依法进行判断,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的权力”[12] ,即(法院的)“判断权说”,而不包括司法执行权;也有学者将我国司法权理论划分为“大司法权说”、“三权说”、“多义说”、“两权说”几个理论版块,并比较研究了晚近出现的“判断权说”、“权威说”、“裁判权说”后认为,“判断权说”与“裁判权说”之间基本上具有共通性和一致性,都具有积极意义,但都有待进一步深化[13] ,提出了以审判权为核心,由案件受理权、审判权、司法解释权、司法审查权、程序规则制定权和司法事务管理权“六要件”构成的司法权结构说[14] ,同样不包括司法执行权;有学者则认为,独立的司法包括管辖独立、审判独立、执行独立和司法行政事务独立[15] ,换言之,司法权系法院享有的管辖权、审判权、执行权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而对于律师或当事人而言,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属法院内部事务,与审案关系不大,而管辖是判断的前提,执行则是判断的延续。
    由此,可以说主要是一种判断权。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判断,而律师则提供证据、观点供法官判断之用。
    所谓判断,是只服从法律的独立判断,而不是在“一仆多主”夹缝当中左右为难的判断;是依法判断,而不是“超越法律”或违法判断;是对庭上当事人和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的判断,而不应存在任何庭外意见供其判断;是具有司法判断力的判断,而不是空谈“政治觉悟”、“赤胆忠心”,却不具备专业司法判断力的“准司法判断”甚至“伪司法判断”。

    在明了法官该做之事和审判应有之意的基础上,在司法独立、庭上审案和法官具有司法判断力的前提下,律师工作也就省心许多:当庭、依法、充分表达证据和意见即可,不必担心法官出现“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尴尬;有话当面说、有证庭上举,什么“审判委员会”意见、院长意见、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座谈会纪要、电台报纸的“舆论”等等,大可放心地“置若罔闻”。什么掮客角色、行贿者的嘴脸、上串下跳的第二信访者的表演,大可不必由律师浪费时间、竟疲力竭的客串。

    在司法权制度化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在司法独立、法官庭上审判和法官具有司法判断力的前提下,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本来就该这么简单,即从共同只对法律负责维系出发,将两者的关系简化到“庭上依法充分表达”和“法官独立公正判断”——或曰“表达与判断”——如此而已。

    主要参考文献

    [1]参见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240页;又见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22-326页等。
    [2] 谭世贵著:《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3页。
    [3] 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0页。
    [4] 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张柏峰主编的《中国的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在第43-44页描绘了一番中国法官良好的形象后,在348页直截了当地批评“就目前中国律师的执业状况而言……律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均有待进一步提高”。
    [5] 神州律师网(http://www.zjbar.com/show.php?id=2610)。 
    [6] 同上。“从上海律师队伍的现状看,在5000多名律师中,拥有硕士和博士以上学历者高达20%,而上海的律师的业务除了传统民刑案件外,遍及包括国际投融资、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保险等高端领域”。
    [7]参见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346页,注[17]。
    [8]参见谭世贵著:《司法腐败防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注解①。
    [9] 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185页。
    [10]笔者1997年在京学习时,就听时任中华全国律协会长的任继圣先生谈起过,在最高院开庭,受到法官“谈谈案件就可以了,法律意见就不要讲了,我们法院都懂”的提醒。
    [11]分别参见谭世贵著:《司法腐败防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126页;第90-95页。
    [12]孙万胜著:《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13]胡夏冰著:《司法权:性质与构成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193页。
    [14]胡夏冰著:《司法权:性质与构成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35-266页。
    [15] 参见谭世贵著:《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8-104页。


    作者简介:韦群林,上海市林莉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现在职攻读南京理工大学司法管理学博士学位。通讯地址:200040 上海市延安中路1440号 阿波罗大厦709室
    电话:13917514808 021-32140087 email:rinocero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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