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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冠华 ]——(2021-11-3) / 已阅1991次

    采招释疑20: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条件

    王冠华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等相关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这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5条第2款规定,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至于这里的“同级”之理解,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6条规定,原则上应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确定,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条件,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19条第2款规定,有: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先质疑后投诉,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如若供应商未经质疑即提起投诉,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21条第2项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实践中,为更好地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避免打击供应商参加以后政府采购项目竞标的积极性,面对供应商提交的没有质疑的投诉,财政部门通常都会将该等投诉书面签转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先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进行质疑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仍不满意的,再向财政部门投诉。
    2.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第94号令的规定
    关于投诉书的内容,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18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此外,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20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投诉有效期限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所谓“答复期”,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3条和财政部第94号令第13条规定,是“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对于供应商不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出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第94号令第21条第2项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否则,财政部门就直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该项条件明确排斥了重复投诉行为,避免了同一投诉事项反复投诉给财政部门带来的工作压力和人力、精力的浪费。即某一投诉事项经过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之后,投诉人若再次提起投诉,是不符合法定投诉条件的。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项条件规定的是一个兜底条款,它将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立法时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就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条件而言,有关兜底条款的运用,要充分遵循同类规则,要和前几项规定的内容属于同一类,不可在本质上颠倒立法者的立法意思。比如,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就应属于该项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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