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杰 ]——(2021-7-30) / 已阅5385次
在本案中,参与人员在获取参与资格时就需缴纳高额入门费,加入后并不是以销售商品为主要活动,参与人员的收入亦不是来源于销售业绩和奖金,该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也并不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不符合“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在返利依据的问题上该案还可以继续探讨,该平台组织的发展,到底是因为真实的商品销售,还是因为不断的有人成为总代而支付的入门费。对此问题,可以核实总代级别会员的总人数和他们平均订单金额,如果他们的本人的订单金额(不含下线业绩)正好和成为总代的要求(缴纳9000元购买100份产品)一致或者相近,而总代的人数或者业绩贡献又占据了该公司收入的大多数,那就可以判断该公司平台的业绩发展,都是应该靠拉人头缴纳的入门费来推动,返利的依据实际上是新加入的人数而非真实的销售业绩。
另外,对于具体平台到底是以销售业绩还是以拉人头数量或入门费为返利依据的问题,笔者将会在后续的文章中继续撰文讨论,敬请同行、同业、读者指教。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的相关归纳与整理,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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