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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法长官与公诉律师

    [ 何家弘 ]——(2000-9-27) / 已阅13755次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独立检察官不是常设的职位,而是专门对某个高级行政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的临时性官员。这里所说的高级行政官员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的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被任命为独立检察官的人不是政府官员,多为执业律师和法学教授,也可以是法官。独立检察官的职权包括人员任免权、司法调查权、传讯证人权、向国会报告权和起诉权等。独立检察官的权力很大,但是制约有限。那位把克林顿总统送上弹劾被告人席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就颇给人一种“天马行空”的感觉,因此美国社会中已经出现了废除独立检察官制度的呼声。如何对权力监督者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这确乎是一个很值得人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①博顿·阿特金斯:《看不见的司法系统》,1982年英文版,第80页。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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