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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政建设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与关键

    [ 徐升权 ]——(2004-7-9) / 已阅25676次


    3.继续深化司法改革,构件宪政建设的法制基础

    宪政建设既是政治体制建设的内容,也涉及到法制度建设内容。而且法制度建设更能够影响宪政制度的实质。是否拥有优良的法治队伍,是否形成了完备的法制度,是宪政建设能否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司法改革在我国改革开发过程中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绩,但我们还不能够认为我们已经开始走上了法治道路,至多只能够认为我们刚刚起步。因为到现在为止,我们的法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司法不能够独立、司法腐败、法律法规多而杂乃至冲突广泛存在与发生等一系列问题都显现出司法制度仍需要深化改革,冲破许多根深蒂固的问题。法制度还需要重组与发展。

    按照“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应该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另外一项重要权力。在国家中的各种活动中扮演着中立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司法权能够公正行使,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司法独立下,保障司法权的独立才有可能,宪政制度的法制基础也才有可能形成。

    余论

    在我国,政治文明无论在宪法规定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独已经获得了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了一项国家和整个社会的重要任务。政治文明已经成为当今中国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明白:一项制度、一种文明的形成与实现绝非朝夕之功,需要长久的历史进化。追求政治文明、构建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宪政制度,将是一个漫长的进程。这种漫长甚至可能跨越我们的生命、超越我们能够作出的想象。建设宪政制度,追求政治文明的实现,需要我们拥有平和而无私的胸怀,去在困境中探索。经历时间的塑造,宪政大厦的根基才会坚实;承受历史的考验,政治文明才真正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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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徐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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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

    ⑵ 参见王一程,《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光明日报》2002年8月3日第3版

    ⑶ 参见李龙、豆星星,《论宪法与政治文明》,《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第3页

    ⑷ 同上

    ⑸ 同上

    ⑹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⑺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青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⑻ 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7页

    ⑼ 同3,第5页

    ⑽ 参见谢瑞智,《宪法辞典》,文笙书局,1979年版,第6页

    ⑾ 在这里就是指作为国家中的每个单独存在的生命个体。笔者用“普通人”是希望能够体现出宪政需要社会各成员的普遍参与,而不仅仅是特定的人的事情。

    ⑿ 观念宪法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宪法“应该”何样的认识和对生效宪法的评价。具体可参考刘茂林教授著作,《宪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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