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旺翔 ]——(2004-7-7) / 已阅22026次
任何一项制度本身都存在着其固有的内部缺陷,或者说是一种内部机制的不协调,独立董事制度亦是如此,无论是美国的安然事件还是我国的郑百文事件都说明了这一点。其中某些问题可以通过制度内相关机制的设立来解决或加以弱化,例如高经济激励和保证独立董事公正性之间的矛盾以及独立董事事务的复杂性和其工作时间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前者可以通过合理薪酬构成机制加以解决,而后者则可以通过独立董事工作时间和兼职数机制的设定来得以弱化;其中某些问题可以通过制度外的相关配套设施的建立来解决,例如独立董事相对低收入和高责任风险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设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来加以解决。实际上许多法律制度的构建正是在构建中受到不断的质疑,在质疑中得到不断的完善。
注释:
[1] 参见李爱荣:《中德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之比较研究》,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4期。
[2] 参见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3] 转引自李占猛、杨宏伟:《美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载《国外财经》2000年第4期。
[4] 殷少平:《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载《中国证券报》2001年4月25日第16版。
[5] 徐永涛、邢书恒:《独立董事的运行之路》,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3期,第56页。
[6] 参见娄芳:《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现状》,载《外国经济与管理》2001年12月。
[7] 详见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143页。
[8] 转引自李占猛、杨宏伟:《美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载《国外财经》2000年第4期。
[9] 详见李占猛、杨宏伟:《美国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载《国外财经》2000年第4期。
[10] 详见徐永涛、邢书恒:《独立董事的运行之路》,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3期,第56页。
何旺翔 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经济法专业2003级硕士生
联系方式:南京市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南京大学逸夫管理科学楼11楼)
e-mail:dieterhe@hotmail.com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