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家弘 ]——(2000-9-27) / 已阅47501次
一位侦查人员曾经对我说,他们办案最怕的就是弄成“夹生饭”。家也搜了,人也抓了,该上的手段都上了,该查的线索都查了,可就是没拿到过硬的东西。你说怎么办?放人吧,确有重大嫌疑。不放吧,可又没法儿交待。这就叫:骑虎难下,进退两难!
笔者认为这位侦查人员的态度还是很诚恳很认真的。麻木不仁者和不负责任者大概绝不会为此感到为难。由于我并不知道他们究竟是怎么“骑”上那“虎”的,自然无法评论该不该“骑虎”,而只能谈谈“下虎”的问题。不过,这确实是个棘手的难题。而且,不仅侦查人员会遇到这种难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会遇到这种难题。实际上,它涉及到刑事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一对矛盾,即“错放”与“错判”的矛盾。
如前所说,刑事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司法人员不可能直接去感知,只能通过各种证据去间接地认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司法人员的这种认识很难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因此,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预审人员,无论是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他们就案件事实所做出的决定都难免出现误差。这是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证明了的事情。
从办案的客观结果来看,这误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有罪者当成了无罪者。于是,该抓的没抓,该关的没关,该起诉的没起诉,该判刑的没判刑,总之是放纵了坏人。另一种情况是把无罪者当成了有罪者,冤枉了好人。为了简便,我们可以把前者统称为“错放”,把后者统称为“错判”。
从办案人员的主观状态来讲,这误差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办案人员在做出决定时认为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后来的实践证明其当时的认识是错误的。另一种情况是办案人员在办案时就知道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可能不完全正确,但是依然把人抓了、判了,结果证明其错了。
那么在这后一种情况下,即办案人员不能完全肯定嫌疑人是否为犯罪人的情况下,究竟应该怎么办呢?这确是一种两难的境地。放吧,可能放纵了坏人;判吧,可能冤枉了好人。当然,有人会说,继续调查嘛,何时查清何时算。但是受人力、财力、时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继续调查可能只是一句空谈,或者是一厢情愿。为了说明问题,咱们不妨把条件定得苛刻一点儿:办案人员在此没有绝对安全的中间道路可走,必须在“错放”的风险与“错判”的风险之间进行选择。毫无疑问,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选择,而这选择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的司法公正观念。
必须承认,我们的传统或习惯是宁愿“错判”也不要“错放”的。诚然,我们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道义上都坚决反对“宁可错杀三千也不放走一个”的口号,但是让我们接受西方那种“宁可错放十个也不错判一个”③的观点亦有一定困难。我们在心理上极不愿意让有罪者逃脱处罚逍遥法外,何况那罪犯还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呢!至于无罪者受到了错误的追究或处罚,我们接受起来倒比较坦然。当然,我们会对其表示歉意和同情,甚至会在必要时给其一定的赔偿。
有人认为,让有罪者逃脱处罚是使社会利益受到了损害,而让无罪者错受处罚是使个人利益受到了损害。两相比较,自然后者的损害轻于前者。换言之,如果一定会有错误的话,那么这错误的恶果当然最好由个人承担而不要由社会承担。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又接上了我们前面讨论过的话题。
还有人认为,被“错判”有罪的人肯定有自身的问题。既然公安局抓了你,检察院起诉了你,法院又判了你,那么你肯定有“碴儿”。苍蝇还不叮无缝的蛋呢!就算这个案子不是你干的,你也肯定有别的“事儿”。于是,有人便断言“刑事案件无错案”。
笔者并不反对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但是,人们在比较“错放”与“错判”的危害时犯了一个“计算上的错误”。实际上,“错放”只是一个错误,而“错判”很可能是两个错误。“错放”只是把一个有罪者错误地放到了社会上去,而“错判”则在错误地处罚一个无罪者的同时还可能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由此可见,“错判”的危害要大于“错放”的危害。当办案人员“拿不准”的时候,宁可“错放”,也不要“错判”!
这里还有另外一个“计算性”问题,即如何计算错案的百分比。如果从司法活动的总体上来看,一个法院办了一百个案子,其中只有一个错案,那么错案率是百分之一;但是如果就那件错案的当事人而言,他涉入的案件是一,错案也是一,错案率就是百分之百。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选择差异,并进而反映了人们在司法公正问题上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综上所述,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努力。具体到司法系统来说,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我们应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保障司法公正的经验,但是笔者不赞成在司法公正问题上提出“与国际接轨”的口号。只要国人携手并肩共同努力,我们一定可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科学合理的司法公正体系和相应的保障机制。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①《探索司法公正之路——’98中国诉讼法学会年会综述》,载《人民检察》1998年第12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6页。
③Hazel B.kerper.Introduction to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p.205,USA,west Publishing co.,1979.(Blackstone:“it is better that
ten guilty Persons escape than one innocent su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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