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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建立综合性银行的法理分析

    [ 郭健冬 ]——(2004-7-5) / 已阅21740次

    德国现行的金融体制的稳定得益于强大德意志联邦银行与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为了保证金融业的稳定性,当一间面临倒闭的银行在其他私人银行的帮助下仍无法恢复正常运作的时候,德意志联邦银行就会介入其中。与美国中央银行相比,德意志联邦银行会更早介入,以稳定处在困难中的银行。正是因为在综合性银行制度下,金融业和工商业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必须要有强而有力的中央银行如德意志联邦银行,确保金融制度的稳定性。提早干预银行整顿客观上需要富有经验的中央银行。因为中央银行不但要证明干预是必要的,而且要确保干预要十分有效。Garten认为,德国中央银行的独立的监管机制是德国银行破产率远低于美国的重要原因。
    4.银行业的职能分化
    德国银行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银行业的只能分化。虽然近年来这种分化的趋势有所减弱,但是它的确克服了综合性银行制度的原初的缺陷,保证了德国经济的稳定。
    虽然综合性银行比传统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利润要高,但是在商业银行服务领域中,综合性银行不是占主导地位的。事实上,直到20世纪,综合性银行才开始涉足存款保险业务。这项业务主要由抵押银行,储蓄银行和财务公司控制。如下表所示,在1914年之前,抵押银行,储蓄银行和财务公司在金融中介业务上占有的比率多于综合性银行和私人银行。储蓄银行和抵押银行投资于房产部门的资金年度总投资额的33%。同时储蓄银行也对中小企业借贷,而且热衷于对公有项目的融资。财务公司也对小型企业和农业贷款。虽然抵押银行、储蓄银行和财务公司对多个经济部门提供贷款,但是他们一般不具有投资银行的功能。尽管法律上并没有限制他们进入投资银行的行列,但是他们把这项功能让与了综合性银行。在非综合性银行里面,尽管私人银行由于他们与储户的良好使得他们可以在投资银行领域处于优势,但是他们因为厌恶参与证券和保险业务的风险不愿意进入投资银行行业。本特曼银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因此,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八间综合性银行是公司长期借贷的主要提供者。在战后,尽管其他类型的银行扩充了金融服务的范围,也参与到投资银行领域,但是综合性银行在投资银行市场仍然是占绝对优势的,这被称为“德国式的实质专门化”(de facto specialization)制度。正是由于银行业的业务分化,使得金融系统可以阻隔风险,使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和其他投资银行的倒闭的不良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小。正是综合性银行不是主要从事储蓄业务的银行,所以德国的储户会对他们的存款的安全性和存款银行的稳定性表示有信心。因此,德国的银行并不会像美国在1930年的经济危机中银行因为公众对银行失去信心而大规模倒闭。

    德国金融机构中介金融业务的投资比例 (单位:百万马克)

    1880年 1900年 1913年
    综合性银行和 3.85 (28.52) 10.46(25.83) 26.04 (28.62)
    私人银行

    储蓄银行, 抵押银行
    和财务公司 5.22 (38.67) 18.63 (46.00) 42.28 (46.46)

    其他 4.12 (30.52) 10.74 (26.52) 22.15 (24.34)

    合计 13.50 40.50 91.00
    (二)德国的综合性银行模式对完善《商业银行法》的启示
    正如上面的论述所提出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所确立的分业经营制度,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的操作中,都显示出其致命的缺陷。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立法上回应现实的发展需要。然而在众多的银行经营模式当中,笔者认为德国的综合性银行模式是我国的最优选择。我们应该紧记,任何制度的引进都应该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看看此制度在我国是否存在生存的土壤。正如下面所述,中国的现实情况与德国当初发展综合性银行的情况具有极其相似之处,因此笔者认为,综合性银行对中国更加有亲和力,在现有的金融制度框架之下,设立我国的综合性银行是可行的。我国金融业的现实状况如下:
    1.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发达
    成立于1990年末的中国两大证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然处于初步阶段。证券交易量的缓慢增长大部分是由于有限的公共流通债券和数量有限的投资者。1995年7月,证券市场上大约有300间上市公司,大概有一亿投资者,但这不足总人口的十分之一。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私人持股只占总的股票数量的25%,而75%由政府持有。整个亚洲的工商业偏重于依赖银行融资,而与西方的倚重股票市场,中国也不例外。实际上,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作用比其他东亚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印尼、韩国、马来、菲律宾、新加波和台湾显得不是很重要。从全球范围来说,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根据证券市场的完善程度,把中国排在第46位,按照股票市场交易总额,中国被排在最后一位。
    改革计划经济的一般可以通过证券融资,但是更加依赖与银行的贷款。长期的贷款意味着长期的投资,而长期的投资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中国而言更是如此。尽管中国的股票市场在近几年来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为数不多的上市公司和不同种类股票转让的限制势必会阻碍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2.我国的商业银行业资本的相对集中
    尽管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数目在不断增加,但是银行的数目仍然受到限制。银行业相对集中的结构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中,商业银行行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把国家的资金分配到国有企业。虽然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逐步具有独立性。然而由于行政上的严格准入制度,我国商业银行的从业数目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因此,中国商业银行业的市场格局呈现出典型的垄断竞争格局。无论从总资产、存款和贷款的市场集中度来看,还是从从业人数上来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居于绝对的垄断地位。
    3.商业银行独立作出贷款决议的可能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银行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经营权。一方面,《商业银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这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地位。为商业银行的独立法人地位提供了法律保证。另一方面,我国于1994年设立了三大政策银行,政府的政策可以通过政策银行执行。政策银行的设立大大缓解了商业银行的政策负担,使商业银行逐步摆脱政府“婆婆”式的行政干预,成为名副其实的商业法人。除此之外,我国的银行从业人员已经积累了不少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能够对商业风险等的作出合理的评估。因此银行部门在作出贷款决定之时可以过多地避免受政府的行政干预,银行可以在基于对贷款的经济风险作充分的预测的情况下作出,使贷款决定变得更加合理和有效率。
    4.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力监管
    在《商业银行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以及金融方面的混乱状况作出了整顿。1996年9月,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因为其违规交易、不良资产过多和管理不善而导致破产,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按照银行法对金融机构作出监管,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进行更积极规制的标志。而接下来于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破产,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例银行破产。2000年7月,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2002年1月,光大信托投资公司破产。这一系列事件表明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
    (三)法律制度的构建
    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现实状况和德国当初建立综合性银行的情况是非常相似的。所以笔者大胆推断,在我国现行金融制度中适合引进德国式的综合性银行制度。任何的法律制度都是人为的设计,所以在我国银行法之中尽管没有综合性银行的概念,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创设此概念。
    大量的事实表明,我国的证券市场并不发达,与美国、日本等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中国的企业的融资大部分依靠银行的贷款,而不是通过证券;但是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企业却刚刚相反,它们大多依靠证券市场融资。有人可能认为这是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还没有成熟。但是笔者认为,其原因是制度层次上的问题,并不是时间上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的制度不进行改变的话,无论经过多长时间,证券市场都不可能达到如此发达的程度。可能仍然会有人提出:我们可以改变金融制度。制度的改革是社会进步的必然步骤,我们赞成改变现在的金融制度。但是改革的基本立足点是效益,即我们要以最小的投入,冒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收益。笔者认为,美国和日本的银行业的发展进程和中国的发展情况相差较大,因此要引进美国和日本的银行经营模式,需要各方面的制度配合,对我国金融体制的改动是相当大的。然而我们都明白,金融体系的首要原则就是稳定,因为金融体系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因此,我们认为不宜对我国金融体系作过大的变动,从而不赞同引进美国日本式的银行经营模式。与此相反,正如上述的论证当中可以看出,德国的情况与中国非产相似,而且事实证明综合性银行在德国的经济发展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银行业内部的职能分化,有效地阻隔了综合性银行所带来的风险,同时,在中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中,要构建综合性银行并不需要对金融体系进行太大的修改。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对综合性银行经营模式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如果要在我国建立综合性银行,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之中,信托投资公司是最有可能成为中国的“综合性银行”。很多信托投资公司拥有综合性银行的特征。虽然他们不能接受存款,但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与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多年的磨练中,他们初步具备处理投资银行业务的能力和经验,若假以时日,他们定当能独当一面。而商业银行将会继续在储蓄领域起主导作用,信托投资公司则侧重于保险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将会继续面向地区中的个人和小企业提供服务。这样的划分和德国银行体系的划分基本相同。从德国近一个世纪的实践经验表明,这种银行业的职能分化,能够有效阻隔综合性银行所带来的风险。

    结 语
    任何法律制度的引入,一方面,我们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另一面应该符合法律经济学的效率原则,即以最小的投入,冒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收益。因此,在银行经营模式的选取上面,也应该遵循这一思路。德国金融体系与中国的金融体系不乏相似之处,因此中国的制度环境对综合性银行模式具有很强的亲和力。而且从中国现在的金融体系格局来分析,建立综合性银行是可行的,这一制度的引入大大地节约社会成本,更加有利于稳定我国金融体系。因此修改《商业银行法》的第43条规定是势在必行的。

    参考文献:
    [1] 吴志攀 程家瑞著:《海峡两岸银行法律实务论坛》,法律出版1996年6月第一版
    [2] 吴志攀著:《金融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8月第4版
    [3] 夏斌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4] Amy Chunyan Wu PRC'S COMMERCIAL BANKING SYSTEM: IS UNIVERSAL BANKING A BETTER MODEL?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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