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礼仁 ]——(2021-2-3) / 已阅6194次
4.对于通谋虚假结婚,可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处理。通谋虚假结婚,是指双方合谋以不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假结婚。假结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骗取婚姻所享有的政策利益或实现其他个人目的。常见的有为了购房、子女上学、银行贷款、获得汽车摇号指标等假结婚现象。假结婚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没有结婚目的,在客观上没有夫妻共同生活事实,双方实际上不存在婚姻关系。对此,按照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处理,既可以避免与法定无效婚姻冲突,亦能反映此类婚姻的基本性质。
(二)离婚登记效力的判断与法律适用
对于离婚登记效力纠纷如何处理,各国民法大都没有规定,日本民法规定离婚效果“准用于婚姻的撤销”。在我国,可以适用离婚无效之诉、撤销离婚之诉或离婚不成立之诉解决。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适用登记离婚的有关具体规定,亦可类推适用民法典中结婚效力的相关法律条文。
1.对于离婚登记程序已经完成,其登记程序虽有瑕疵,但不违反当事人离婚意愿的,不影响离婚效力,其离婚有效。
2.对于离婚登记手续不全,难以认定当事人自愿离婚或离婚登记程序没有完成的,可以认定离婚不成立。
3.对于一方雇人冒名登记离婚的,本质上属于违反当事人意愿离婚,按可撤销离婚处理。
4.对于当事人被胁迫登记离婚的,可类推适用民法典被胁迫结婚的规定,按可撤销离婚处理。
5.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登记离婚的,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隐瞒疾病结婚的规定,按可撤销离婚处理。因为这种情形主要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隐瞒配偶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疾病所致。需要注意的是,离婚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能理解离婚意思和效果。对于虽有智能障碍,但能理解离婚意思和效果者,应当认定有离婚行为能力,其离婚有效。包括间接性精神病人,在离婚时神志清楚的,亦应认定离婚有效。[1]
【作者简介】
王礼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十余年。
【注释】
[1]原标题《民事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的诉讼技巧与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28日第五版理论周刊,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1-01/28/content_1977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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