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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二:受遗赠人的范围

    [ 王冠华 ]——(2020-11-5) / 已阅13515次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二:受遗赠人的范围
    王冠华

    第1133条第3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王律解读:
    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据此,受遗赠人包括三类,分别是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在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作为受遗赠人,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扩大了受遗赠人的范围。
    遗赠作为一种死后法律行为,其发生效力的时间标准,一般是遗赠人死亡之时;附条件的遗赠,该条件在遗嘱人死亡前已经成就的,仍应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效力,但该条件在遗赠人死亡后成就的,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的规定,遗赠可以附义务,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由于遗赠是采取遗嘱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如果设立遗赠的遗嘱违反了法定的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那么,该遗赠当然全部或部分无效。但是,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存在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权人是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顺序;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组织,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2.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不包括财产义务。当然,根据民法典第1162条、第1163条规定,如果遗赠人将其全部遗产遗赠给受遗赠人,而其生前又有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时,则受遗赠人只能接受清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剩余的财产,但这种清偿只能是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处理,受遗赠人本身并不承受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1161条等相关规定,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而且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是概括地承受,在承受遗产的同时,还担负着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义务;3.行使方式不同。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据此,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至遗产处理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即视为接受继承。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依照该规定,遗赠的接受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单纯的沉默视为放弃受遗赠[1],且遗赠的接受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如果受遗赠人自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未作出接受的表示,即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被继承人遗赠的遗产部分应依民法典第1154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得依民法典第6编第4章相关规定请求遗嘱执行人向其移转遗赠标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执行遗赠后剩余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第1、3款规定,受遗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受遗赠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此外,在对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理解时,尚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2]:
    1.受遗赠人是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在60日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视为接受遗赠还是视为放弃遗赠?
    关于这一问题,民法典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32号,以下简称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据此,在受遗赠人是未成年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在60日内没有作出明确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应视为接受遗赠较为合理,并以此作为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这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
    2.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死亡的,其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是否有效?
    这一问题涉及到受遗赠权能否继承的问题,对此,民法典亦未作规定。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虽然受遗赠权是一种形成权,自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一定身份专属性,通常不能转让,但根据上条规定,并不能排除受遗赠权的继承。因此,在继承开始后,根据上条规定,受遗赠人在法定的60日除斥期间死亡的,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有权利表示接受遗赠,其作出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有效。

    注释:
    [1]房绍坤、范李瑛、张洪波,2015.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34.
    [2]同前。

    作者简介: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律师,九三学社新疆区委法律专门委员会主任,联系电话:1869908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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