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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我国三大诉讼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异同

    [ 徐凤林 ]——(2020-11-3) / 已阅4540次

    一是强制性。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国家强制犯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严厉性。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三是专属性。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可转嫁,不能替代。
    四是准据性。为确定刑罚提供根据和标准,刑事责任一经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变更,更不允许“私了”。
    (三)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特征
    一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政相对人是负有遵守行政法义务的普通公民、法人。
    二是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三是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责任。
    四是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首先,行为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数量较大的责任形式,其次,精神责任在行政责任中的比重明显高于其他法律责任,如:通报批评,赔礼道歉等。再次,财产责任仍然是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最后,人身责任,如拘留,也是一种责任形式。
    (四)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三、 “三大诉讼”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异同
    设立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在法律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救济,使对侵害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责任认定和归结必须遵循一定原则,由国家特设并授权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包括:个人负责,不株连;重在教育;依法追究。
    由于三大诉讼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保护的法益不同,因此,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方式也不同。
    (一)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分为制止性、补救性、惩罚性三大类。可单独适用,亦可合并适用。
    根据不同行为主体: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根据责任承担内容: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
    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种。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责任11种承担方式:1、 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二)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要明确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管制最高不得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 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内部制裁措施)、行政处罚两种:
    一是行政处分包括:对行政主体: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恢复原状;⑥停止违法行为;⑦履行职务;⑧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⑨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⑩行政赔偿等。对公务员:①通报批评;②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接受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二是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要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掌握“三大诉讼”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分类特征,结合司法办案实践,准确适用三大诉讼责任承担方式,发挥法律惩罚、救济、预防三大功能,确保法益不受侵害,维护司法权威,彰显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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