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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碰瓷”行为界定与处罚的法理思考

    [ 徐凤林 ]——(2020-10-30) / 已阅4183次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碰瓷”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且易滋生黑恶势力,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依法严惩“碰瓷”违法犯罪势在必行。
    笔者通过学习《意见》,领悟条文内涵,运用法治思维方法对《意见》的出台背景、现实意义、适用对策进行了法理思考,归纳提出如下观点拙见,可商榷与指正。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相关法律规定模糊,执法司法手段有限,客观上造成“碰瓷”者有恃无恐,打击不力。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2020年9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定出台本意见。
    二、 《意见》出台的现实意义
    该《意见》是一部专门指导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旨在明确“碰瓷”的定义、案件定性和处罚,突出操作性,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理顺案件办理流程,有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意义一:明确法律界定,为认定“碰瓷”提供司法政策依据
    《意见》首次对“碰瓷”进行定义和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如第一条规定: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意义二:明确“碰瓷”违法犯罪的定性处理原则
    《意见》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明确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包括“碰瓷”时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对“碰瓷”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情形明确了法律定性。如:实施“碰瓷”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应分别视情节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意义三:明确惩治“碰瓷”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意见》规定根据“碰瓷”行为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碰瓷”犯罪团伙中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屡教不改者、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者重点打击,依法严惩。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既防止“降格”处理,也防止打击面过大。对“碰瓷”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意义四:明确打击“碰瓷”违反犯罪的重点
    《意见》规定既要打击“碰瓷”个人犯罪,更要严惩“碰瓷”团伙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明确了对“碰瓷”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处罚规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彻底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净化社会环境。
    三、《意见》适用的几点对策
    对策一:强化依法办案,深入开展调查处置、批捕、起诉、审判工作
    要准确实施、有效贯彻《指导意见》,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大力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案发现场,控制行为人。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开展立案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在场证人证言,核查涉案人员、车辆信息等,并及时串并案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碰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纠正错拘错捕、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漏捕漏诉、滥用强制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碰瓷”案件,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准确定性,恰当量刑,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对策二:强化协作配合,准确定性、依法严惩“碰瓷”违法犯罪
    要加强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遵循“碰瓷”违法犯罪的定性处理原则,依法解决案件定性、管辖、证据标准等问题,确保顺利办理“碰瓷”案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对于确需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要制作明确、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补充证据。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公正司法、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发挥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指导性文件、审判监督管理等作用,建立审判机关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标准,防止裁判不公和司法不廉,不枉不纵、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对策三:强化理念更新,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惩治“碰瓷”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对于“碰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应当重点打击依法予以严惩。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应当准确把握法律尺度,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对实施“碰瓷”尚构不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对策四:强化宣传教育,大力提升公民自我保护意识
    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增强群众辨识“碰瓷”违法犯罪的能力,引导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适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发布“碰瓷”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宣示功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律师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作用,让公众了解司法机关打击“碰瓷”违法犯罪的工作职责,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碰瓷”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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