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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刍议

    [ 徐凤林 ]——(2020-10-28) / 已阅244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协调一致的法典。全文1260条,84章、分为7篇: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在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第四编),强化人格权保护,保障人格尊严。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具体的人格权益;还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一般人格权。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核心亮点,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私权保护的重视,彰显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保障,开启了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的新篇章。
    一、人格权编内容概述
    人格权编共6章、51条,具体规定了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15种人格权。“人格权”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主要内容:关于一般规定。(定义、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救济方式)。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遗体捐赠、人体胚胎、性骚扰)。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笔名、艺名、网名保护)。关于肖像权(伪造、自然人声音保护、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更正、删除)。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保护义务)。
    “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篇是民法典体系与结构的重大发展,弥补了传统民法典分则中只有财产权而无人格权、“重物轻人的缺陷”,实现了“人物并重”。我国之前没有人格权法,该编大部分法条都是新增条款。8个法条系根据《民法通则》《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婚姻法》相关规定修订而来,均进行了实质性修订。还有43个法条为新增法条,共同组成人格权编。如: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性骚扰责任;设定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
    二、人格权编七大亮点
    亮点一:器官捐献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亮点二:预防性骚扰的规定,统一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明确企业、学校等单位,地铁站、公交车、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是性骚扰频发地;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具有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亮点三: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亮点四: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规定,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亮点五:“标题党”“跟风党”承担的民事责任规定,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亮点六: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亮点七: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三、简述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概念:指基于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和支配权的效力而产生的排除对人格权的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侵害或妨碍,旨在维护人格权圆满状态的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性质:从属于人格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放弃或者继承,不得他人代位行使,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客体,具有恢复人格权圆满状态的功能,具有预防和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功能。
    人格权请求权类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法条可知,我国民法典的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发挥的是预防功能,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功能是补偿功能。司法实践中,人格权请求权是指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而赔礼道歉请求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权性质上属于侵权赔偿请求权。因此,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必须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条文含意、最新内容,把握核心要义,了解人格权请求权的涵义与特征,研究人格权请求权的类型,正确区分人格权请求权的法理概念和司法应用,引导当事人在立案诉讼请求中准确运用人格权请求权,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法官庭审判决时正确适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民法典精神。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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