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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庆波律师 ]——(2020-8-30) / 已阅5849次

    《新民间借贷解释》出台之前的高利息借款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作者:卢庆波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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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新民间借贷解释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司法保护区 无效区

    背景: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民间借贷解释》;修订前的称《原民间借贷解释》),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利率保护线大幅调低:由原来的36%直降至15.4%,大家十分关心,不断来电咨询:我之前约定高利息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咨询案例:2020年1月份,我借给朋友100万元用于生意经营,月利率是2%。借款期一年,即2021年1月份到期。请问,《新民间借贷解释》生效后,我们约定的2%利息是否有效?

    回复:

    一、在回答问题前,让我们先了解一下《新民间借贷解释》与《原民间借贷解释》之间关于利率司法保护有何变化?我们可以通俗地总结为:从原来的“两线三区”变为新的“一线两区”。如何理解?
    “两线三区”:《原民间借贷解释》中划分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两线三区”:两线是指24%和36%;三区是指依据两线而划分三区: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以下为完全受司法保护。自然债务区:年利率24%-36%;出借人请求支付不受司法保护,即起诉到法院,法院不支持;但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事后无权请求返还。无效区:年利率36%以上约定无效;如果借款人已支付的,事后有权请求返还。
    “一线两区”:《新民间借贷解释》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形成“一线两区”:两区是依据一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无效区。司法保护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完全受司法保护。无效区: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无效,即起诉到法院,超过部分法院不支持。

    二、现在回应咨询的内容:《新民间借贷解释》出台后,该借款月借款利率2%是否受法律保护?我个人理解是分情况而定,如下供参考:

    (一)非起诉的情况下。双方均可以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原来约定是月息2%,那么出借方可以按约定收取利息。借款人如果不按约定归还的,应当受到道德的遣责。

    (二)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下。双方的借贷纠纷只能按《新民间借贷解释》规定执行,即月借款利率2%(年借款利率24%)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保护;出借人只可向法院主张最高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按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四倍为15.4%),超过部分8.6%(24%-15.4%)不受保护,即无效。

    (三)由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月20日变动一次,究竟按合同签订时间计算四倍,还是按法院起诉时计算?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如何理解?笔者的理解如下,供参考:
    1、2020年8月20日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均适用修改前的规定(即《原民间借贷解释》)。
    2、只要你的案件是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不管你的借款发生时间,都按《新民间借贷解释》的规定来判决。
    3、按《新民间借贷解释》的规定来审理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如何确定?(备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每月20日发布一次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见附图)
    (1)考虑到自2019年8月20日起,原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2)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借款,按照借款发生时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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