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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庆波律师 ]——(2020-8-23) / 已阅7578次

    非公医院商业秘密法律专题之一:医院可以与医生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作者:卢庆波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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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非公医院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协议 保密协议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法律用语是这样说的: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老百姓是这样的说的:竞业限制就是防止医生“食碗面反碗底”,明白了吧。

    需要提醒的是:看了条款,是不是好奇怪?只规定离职医生受竞业限制,那在职医生反而不受竞业限制?估计是立法的漏洞吧!在法院的判例中,医院也可以在条款上约定在职医生竞业限制,不一定是离职之后,法院也普遍支持这一观点。



    二、医生是否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这个定性关系到医院是否可以与医生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协议的前提!

    (一)举个东莞的美容医院案例来说明医生是否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医院是否可以与医生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协议:

    医生辩护:本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本人仅是普通的外科整形医生,不是医院的高管人员,也不掌控医院的机密。本人仅是凭自身技术从事整形医疗活动,不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医院要求本人遵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赵某(医生)在医院担任医师,其掌握了医院的相关医疗设备、医疗技术情况,并掌握了医院的客户资源,该些信息均属于医院赖以经营的商业秘密。医院与赵某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赵某在医院任职期间,对其掌握的上述信息资源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赵某从医院离职后,其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

    可见,东莞法院的态度是明确的:认定医生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医院是可以与医生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协议的!



    (二)当前没有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医院与医生签订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协议,法不禁止则可行。



    三、建议:尽管司法实践中认为医生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但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所以建议医院用规章制度的形式堵塞漏洞,明确规定医生等员工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就可以有“章”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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