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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批准程序的出现,可以立即…能管用吗?

    [ 余成善 ]——(2020-6-29) / 已阅6046次

    题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小二十条,”批准”程序的出现,可以”立即”…能管用吗?

    作者:余成善
    时间:2020.06.28
    关键词: 批准.立即.管用.

    法律原文: 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正文:
    医学的科普知识告知,人的大脑缺血缺氧5分钟,大脑的功能不可逆转.
    语文老师解释"立即",就是”即刻”,”一杀那",”一瞬间”.
    如果"批准"的程序在5分钟后即可实现,那么这5分钟之内,执业医师应当等待,还是急救?头脑"清明"的医师应当是"急救",而不是在这5分钟内见死不救,其源盖出于<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于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由此分析:<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条.立法起草者,在法律的表述上是有问题的,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在急救处置中,应属于一个例外,人的生命健康权应大于知情同意权.
    在医疗实践中,医方在对患方的知情同意权方面,做得是不够的.<民法典>规定,知情同意权的处的置是不可缺的,这是对"人格权"的尊重,应当受法律保护.
    英国大法官培根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相对于社会科学的法律来说,医学领域更注重经验法则,而不是法律规则.当法律为医学设置规则的时候,应当首先考虑医学科学的特殊性<经验法则>.在急救处置紧急危重病人又无家属告知的情况下,首先考虑的是急救,而不是知情同意去"批准",被批准的”时间差”,正当是患者急救处置争分夺秒的黄金时间,不"批准",由当班的执业医师立急抡救,且遵"病历书写规范"全程记录在案,即可免除医疗机构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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