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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红星 ]——(2020-4-3) / 已阅13486次

    法院不能以调查令的方式让律师调取银行帐户相关信息

    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律师
    法院针对当事人银行帐户相关信息的调查申请,不能向律师出具调查令,让律师去调取。
    调查令作为一种新兴的调查方式,受到了各级法院及全体律师的欢迎。确实这有利于证据的调取并能够节省法官的时间,毕竟现在法院案多人少是客观现状、有目共睹。但目前针对银行帐户相关信息,例如帐号、卡号、存款数额、银行流水等信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但承办法官应当亲自调取,而非出具调查令,让律师调取。因为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无论公民还是任何单位的银行帐户相关信息,例如帐号、卡号、存款数额、银行流水等信息,均属于商业银行需要为存款人保密的范围;同时对于调查令制度,目前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也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向律师签发调查令,或者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可以调取。所以法院面对当事人或律师的调取申请,不应当签发调查令,而是应该自行调取,这样才能保持法律的严肃性。相关银行为了存款人的隐私也有权拒绝律师持调查令的调查行为。律师也应当拒绝接收法院的调查令,坚持让法院依法调取。
    (作者为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如有不同意见、观点,欢迎来电、来信讨论,办公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嘉亿城市广场4号楼2309室,电话13939820972,微信号cls13939820972,邮箱13939820972@qq.com;欢迎转载,但请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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