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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侯秋月 ]——(2020-2-4) / 已阅6032次

    小议担保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作者:侯秋月

    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宜宾分所所长
    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主办律师

    有人认为,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持相反观点。我们认为,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分歧来源
    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曾明确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71条也有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上述两条规定,是引发分歧的直接原因。
    二、现行法律规定
    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它从立法上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新《企业破产法》取消了“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
    新《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同时,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基于上述两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全部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担保物理应属于破产财产。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3〕22号),该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再次作出明确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至此,担保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这一问题,不再有分歧。
    三、法理考究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法律条款规定了债权人的“别除权”。所谓“别除”,通俗的话来讲即是该债权人享有能够排除他人债权行使的特权。
    那是否担保物应当超脱于破产程序、不属于破产财产?为何现行《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又明确将担保物纳入到破产财产的范畴呢?
    事实上,担保物权的行使受破产程序限制,根据破产法规则,限制有二:1、法院一旦受理破产申请,担保权人对担保物的变现权须(暂时)中止行使;2、在整个破产程序中,担保权人不得自行行使变现权;担保物的变现需由管理人进行,有的程序中,比如重整明确限制担保权的行使。
    这样的规定,是出于整体利益最大化和经营效率最优化的考虑。将担保物纳入到破产财产范畴,由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处分,以实现破产财产的整体变现价值最大化,若任由担保权人自行变现,有可能会导致其余财产的变现价值贬损,从而损害普通债权人利益。再者,将企业的优质财产尽力保存下来、给予其充分的东山再起机会,比简单粗暴的破产清算要更能促进市场效率。
    综上,破产法将担保物纳入到破产财产范畴,以便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统一管理,对担保物的变现加以限制,以此保障所有债权人甚至债务人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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