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先旺 ]——(2020-1-7) / 已阅8609次
鉴于上述论述,笔者对于如何将医疗责任保险推进入诉讼环节,提出如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将医疗责任保险参与民事诉讼机制趋于合理与完善。
(1)参照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参加诉讼的模式。
从责任保险上讲,对第三者的权益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在我国现行阶段虽不尽善尽美,但是确实运行良好,尤其是在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既使得第三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也减少了诉累。作为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借鉴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处理机制,在诉讼时列保险公司为第三人或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处理,能够使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制度和机制更加成熟和完善。
(2)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工作,由省市法院逐步推进。
医疗责任保险参与民事诉讼处理作为一项制度和机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逐步开展,结合前面论述,本项制度同样可以借鉴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参加诉讼处理的模式,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由部分法院先行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广。
作者:杨先旺 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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