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论我国信访制度的沿革及新时代信访工作对策

    [ 徐凤林 ]——(2019-10-30) / 已阅8873次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工作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党和国家机关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国家《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信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承担着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和权利救济功能。进入新时代,立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程序机制,深入研究信访工作对策,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信访工作格局,对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信访制度的沿革
    信访作为我国历史悠久的社会现象古而有之,最早起源于古代的直诉制度,“告御状”就是这种制度安排。但是,真正将信访作为党和国家机关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特殊手段,并确立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建国伊始,党和政府文件中虽然没有规定信访制度,但是,作为党中央加强群众联系、监督干部作风、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渠道,信访制度已经确立,并积极运行。1949年8月,中央成立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1950年变更为中央办公厅秘书室,职能就是接待上访群众、处理上封信件。1951年5月16日,毛泽东在《必须重视人民群众的通信》上做出“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的重要批示。1951年6月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的正式确立。同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6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处成立。1971年党中央机关刊物《红旗杂志》为纪念毛泽东同志“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批示发表20周年,在一篇评论员文章中首次公开把人民来信来访称为“信访”,把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称为“信访工作”。从此,“信访”一词被党政机关正式采用,并被社会所确认。七十年代开始信访概念在社会公开化。50年代至70年代,信访功能从反映社情民意向具体解决问题转变。1977年至1981年,党中央完成了文革遗留的信访人数众多、复杂棘手的冤假错案平反任务。1982年,随着社会法制化的进程,国务院起草了《关于党政机关信访工作的暂行条例》,信访制度不断完善,解决问题的信访功能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转入健康发展轨道,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发挥救济功能的主要渠道。1986年,“信访”一词于首次被列入我国《汉语大词典》的条目,对信访解释为“来信来访的简称。指人民群众致函或走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某些问题”。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轨道,信访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层面得到确立。进入21世纪,国家信访局针对信访制度体制松散、职责不清、法律地位不明、权力救济渠道不畅等情况,坚持“搁置争议、先规范”的指导原则,于2005年颁布了新的《信访条例》,该条例突出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明确行政机关职责等内容,赋予各级信访部门对信访案件的监督权、上访案件交办、转办和督办权,由过去的两级信访变为三级信访,完善和规范了信访制度,开创了信访工作新局面,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中国模式的制度保证。
    二、新时代信访工作对策
    对策一:增强五个意识,构建新时代信访工作新格局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把信访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目标,增强五个意识(1、大局意识;2、为民意识;3、创新意识;4、法治意识;5、责任意识),坚持六项原则(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原则;3、公开、便民原则;4、双向规范原则;5、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原则;6、不直接处理具体信访事项原则),突出三项重点(1、抓好制度建设;2、抓好积案化解;3、抓好信访队伍建设),完善六项制度(1、畅通信访渠道制度;2、信访事项提出制度;3、信访事项受理制度;4、信访事项办理制度;5、维护信访秩序制度;6、法律责任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信访条例》及地方信访工作行政法规,一手抓信访事项解决,一手抓源头性基础工作,依法、依政策、按程序办事,努力实现制度措施精准化,基础业务规范化,秩序维护法治化,部署推进一体化,队伍建设专业化。积极探索信访工作新机制,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打造畅通、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策二:强化综合施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深入研究信访工作新规律、新路径,遵循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布局思路,加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社会预警体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围绕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环境污染、涉法涉诉等上访事件,以领导公开接访、带案下访、包案息访为突破口,以抓好初信初访、重信重访、非正常访为重点,扎实开展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工作,引导信访人以理性和合法方式表达诉求,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综合运用各项信访维稳措施,以稳妥接访、及时转办、综合分析、重点督办为重点,加大非正常访和重复访治理力度,抓好信访积案化解,减少存量,控制增量,减少信访源。搞好初信初访,防止初访变重访,新案变积案。抓好“互联网+信访”,按照《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实施网上信访事项查询、网上答复和网上法律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力量介入社会管理和矛盾调处工作,建立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处置违规上访机制和法律援助介入信访工作机制,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大调解”体系,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信访工作合力,促进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复议、诉讼、仲裁三大手段适用,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定程序解决信访问题,诉访分离依法维权,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法律权威相统一的目标。
    对策三:抓好源头防控,积极预防缠访、闹访及群体性事件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遵守《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重点下移、关口前移,做好来信来访登记、受理、转办工作,实施领导接待日制度和包案责任制,落实首办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有效化解各类闹访、缠访、越级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以县乡两级矛盾调处中心为依托,增强行政、司法救济的亲民性,降低受理准入门槛,拓宽社会救济渠道,提高公共决策和社会管理水平,建立社会、单位、家庭“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相互协作的预防工作机制,形成联合接访、当场研究、就地答复和尽快解决问题的工作体系,预防和减少多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加强重点人口和流动人口管理,引导流动人口有序流动,有效预防和控制社会不稳定因素。搞好社区矫正,抓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做好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加强法治和道德教育,统筹运用经济调节、行政管理、法律规范、道德教化、心理疏导手段,做好社会闲散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提高平安创建质量,巩固和扩大平安创建成果。强化宣传舆论工作,弘扬社会正气,为维护信访秩序,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对策四:夯实基层基础,全面提升信访工作水平
    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信访工作力量,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干部充实到信访部门锻炼,政治上关心、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爱,增强信访干部的成就感和获得感。围绕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升信访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以学习掌握《国务院信访条例》、《全国人大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文件、信访工作职责、信访工作纪律规定为重点,抓好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强化业务交流,提高接谈教育疏导的能力、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做到接待群众有热心、对困难群众有同情心、解决问题有诚心、遇到困难有决心、处理疑难问题有恒心,打造一支对党忠诚、恪守为民之责、善作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信访工作队伍。贯彻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解决基层信访部门缺编缺人问题,加大信访经费投入力度,建立信访救助资金制度,搞好维稳信访后勤保障工作,努力打造信访工作升级版。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