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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三)

    [ 卢庆波律师 ]——(2019-9-10) / 已阅5585次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律师提示:有公司法务问到,章程可否规定股东会的法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又或者章程可否规定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上收由股东会行使?笔者认为,章程可以规定原由董事会的职权上收由股东会行使,但是章程不可以规定原由股东会行使的法定职权下放到董事会行使。为什么?公司是由各股东共同投资的,代表全体股东的意志,董事会仅是其委托管理的机关,股东会是委托人,董事会是受委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当然可以自己行使也可,授权行使也可。正是这个道理。相反,董事会仅是股东会的受委托人,其当然不可以本末倒置。有人可能提出,委托人也可以授权自己的职权给别人(董事会)去做呀,这话在常理上讲得通,但是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职权是法定的,未经法律规定是不可以授权的,否则大股东完全可以控制整个公司了,要公司法有何用?届时,小股东在股东会没说话的权利,在董事会更没有说话的权利!申冤也无机会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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