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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专利权纠纷中如何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

    [ 胡雷 ]——(2019-9-6) / 已阅5126次

    玻璃纤维毡层的目的是阻燃,常见厚度厚度2-4mm。亦可根据需要调整。

    5、韩某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5(以下简称权利要求5)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5中的热熔温度的要求属于材料自身的性能特点,亦属于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达到熔点融化就自然会和包括并限于玻璃纤维毡层发生黏合。好比塑料制品到达熔点会和其他材料黏合一样。百度百科词条:“交联聚乙烯”表述为“经过交联改性的聚乙烯可使其性能得到大幅度的改善,……,可使聚乙烯的耐热温度从70℃提高到100℃以上。从而大大拓宽了聚乙烯的应用范围 ”。可见交联聚乙烯在的耐热温度为100度以上,100度以下不会发生热熔。

    陈洁堃1992年发表的《聚乙烯化学交联发泡》文献中第五页指出“塑化段保持135-180度”。崔小明2006年发表于塑料制造的《交联聚乙烯的生产应用及发展前景》原文第一页表述“经过交联改性的聚乙烯可使其性能得到大幅度的改善”,“聚乙烯的耐热温度从70度提高到100度以上”,说明80-100度这个温度范围,交联聚乙烯根本不能发生熔融复合。进一步证明权利要求5温度范围不科学不正确。

    (三)韩某在权利要求中对两处专业词进行了同意转换系在申请专利时回避现有技术形式上的有意为之

    在权利要求2中用交链代替专业术语“交联”,在权利要求3中用膨胀率代替专业术语“发泡率”。专利局对申请的专利仅作形式上的审查,这两个专业词汇的同意替换,形式上起到了回避现有技术的作用。

    (四)本案韩某胜诉将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判例导向

    1、涉案产品相关产品是全国范围所有建筑工程所必须的常规建筑材料

    涉案材料系楼地面保温减震材料,在韩某专利申请日前,该材料就已经是所有建筑工程所必须且已经广泛使用的建筑材料,使用该材料同时也是工程竣工验收中的保温减震方面的要求。淘宝网上随便就可以买到。

    2、判决韩某胜诉等于宣告国内所有楼地面保温减震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公司均构成侵权

    (五)庭审中笔者提问韩某的问题

    1、2016年申请专利的韩某产品和2012年颁布的《国家标准》第197页中所阐述的微孔聚乙烯隔声毡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

    2、在韩某产品专利申请日之前,建筑行业有无使用楼地面保温减振的材料?

    因开庭韩某本人未到场,韩某的代理律师较为专业和老练,回避了这个问题。因本案胜负已定,法官也没有就笔者提问的问题深究。笔者提问的这两个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辅助证明韩某产品实施的技术在申请日之前属于现有技术。

    三、本案韩某代理律师的观点及反思

    韩某律师是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第一次开庭时就指导法官应当怎么判案。说笔者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少并指引笔者应该如何答辩。笔者当庭警官韩某律师不要人身攻击,否则……。

    (一)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

    当笔者整体答辩韩某产品属于国家标准中的微孔聚乙烯隔声毡产品时。其无视笔者的答辩,仍然要求笔者证明韩某产品实施技术怎么属于现有技术,并强调只要公司产品和韩某产品的五个权利要求有重合时即落入韩某产品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然后当笔者举证韩某产品五个权利要求中实施的技术仍然属于现有技术时,韩某律师反驳笔者不应当拆分答辩,拆分是无效的抗辩。

    (二)笔者的反思

    以现有技术对专利产品权利要求进行抗辩是否可以拆分。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笔者实际上并非拆分抗辩。在该观点的抗辩之初笔者就以国家标准中的微孔聚乙烯隔声毡进行整体抗辩,就包括了对其产品权利要求的抗辩。之后笔者形式上的拆分只是针对韩某产品五个权利要求属于现有技术的进一步细化和说明。所以,笔者实际上并未拆分抗辩;

    退一步讲,如果找不到国家标准中的微孔聚乙烯隔声毡进行整体抗辩。那么笔者后续的拆分抗辩是否仍然为有效的现有技术抗辩?笔者认为是的。理由如下:

    第一,运用自然规律、物质属性、自然定理等抗辩,无论是整体还是组合针对某一权利要求的抗辩均为有效的现有技术抗辩。所有现有技术的抗辩点非将其他成型产品的特点拆分取点抗辩。如果是后者的抗辩则不一定构成现有技术的有效抗辩。

    第二,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往往找不到整体抗辩的产品来源。以现有技术申请专利时,为了形式上瞒天过海,专利权人往往会将一些专业词汇同意替换。这就决定了已经申请专利的产品中无法找到与其匹配的同类产品。

    综上,韩某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笔者判断韩某不会死心,下一步会寻找使用热熔复合技术的交联聚乙烯复合垫产品的厂家下手。如不幸被笔者言中,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这些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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