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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双倍工资的法律适用问题

    [ 胡雷 ]——(2019-9-6) / 已阅4521次

    摘要: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每月应当支付劳动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明确提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劳动者拒绝,且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签的情况下是否仍然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

    关键词:劳动者;拒签;双倍工资;过错

    一、用人单位仍然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判决说理

    2014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某判决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应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在此情况下未及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判决说理

    劳动者入职后,单位平均每月都会向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且每月都有催促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有电子邮件,劳动者也均予以回复。现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最终没有签署的原因不能归责于用人单位,故劳动者双倍工资的差额诉请不予以支持。

    三、正反两种裁判观点的剖析

    上述两个案例中,用人单位均有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拒签所致,非用人单位原因。唯一不同的地方在于,不支持双倍工资诉请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的频率较高,每月都有且有电子邮件的催告。用人单位多次频繁的向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足以证实劳动合同未签定的过错在劳动者,且劳动者的过错程度较为严重。

    江苏地区在该问题的法律适用上,以劳动者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而不同。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只要是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就不应当支持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一款用的是“未与”,第二款用的是“不予”。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第二款“不予”说明的是用人单位的主观态度,强调的是过程,就自然排出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继续用工的情况不适用双倍工资。第一款“未予”强调的是结果状态,不考虑过程。但是从论理解释的角度来看,除了上述第二判例的观点之外。笔者还认为,“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基于公序良俗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或不当行为中获利。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系有意为之,损用人单位而利己,故不应当支持双倍工资。

    四、用人单位的防范措施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在实际用工之日或者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就要审慎考量用工的风险,如果非得录用或是续用该劳动者,就要做到向上述第二个案例中的公司一样,保持高频率的和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并留有证据。以期在日后的劳动仲裁、诉讼中说服案件承办人员不支持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求。如果该劳动者属于高管,那么在江苏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只要注重搜集该高管拒签劳动合同的证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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