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一)

    [ 卢庆波律师 ]——(2019-9-2) / 已阅4117次

    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一)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原文整体(一字不漏)转发,否则视作侵权。侵权必究!谢谢谅解!

    前言:《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外资与内资的公司组织形式将统一。本文主要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称:合资经营企业法)废止之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在适用《公司法》过程中有何大变化,同时试图解答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组织转型”的困惑。供参考。

    关键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投资法 公司法

    一、投资主体的变化:国内自然人可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
    (一)《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国内自然人不可以作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个人,但国内投资者不可以是个人,很显然外国投资者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对国内公民不公平。
    (二)公司法并不限定股东的身份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是公司法人还是其它组织,只要有身份证明材料就可以登记为股东(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
    从2020年1月1 日起,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单上将出现中国国内公民的影子,大家不要觉得奇怪,这是一次时代的进步,充分体现内资外资的高度统一。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公司治理结构将增设股东会与监事(会)。

    (一)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原来的治理架构是董事会制度、董事长与经理制度。由于缺乏股东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治理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与经理制度。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从2020年1月1 日起,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将增设股东会与监事(会),股东会将代替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成员将由股东会选出,董事会仅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地位将退居为公司权力架构的“老二”。

    未完待续……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