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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实践

    [ 徐凤林 ]——(2019-8-15) / 已阅5553次

    指导性案例是由“两高”和公安部统一发布,用以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业务工作的具有典型性、疑难复杂性或新类型的案例。指导性案例是解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是正确适用国家法律和司法政策、实现裁判尺度统一和司法个案公正、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精品案例;是坚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理念,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办理案件中应参照的范例;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法治体系中内生的一种创新性制度,是对成文法不足的弥补,是统一司法、规范裁判、促进公正司法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创设案例指导制度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内涵,对指导法官依法审判,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最近,笔者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过程、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分类进行了法理思考,对如何正确适用指导案例的方式方法进行探析,提出观点如下,可商榷与指正。
    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探索历程久远,从20世纪50年代始,最高法就高度重视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通过编选典型案例,总结诉讼规则和审判经验,使其作为法律加以应用,指导审判实践。80年代改革开初期,最高法发布了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破坏军婚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1985年,最高法以公报形式连续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由于种种原因,30年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例做法没有一以贯之的坚持下去。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都视最高法公报刊登的典型案例为指导性案例参照研究。因此,1985年应视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年。1992年,最高法下设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了《人民法院案例选》供全国法院裁判案件时参考。最高法及国家法官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编辑《中国审判案例要览》。进入新世纪以来,最高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编辑、出版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发挥以案例分析法律,以案例丰富法律,以案例普及法律的作用,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打下了扎实基础,营造了良好氛围。2010年11月26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法院系统案例指导工作做了具体规定。2011年12月20日,最高法发布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2012年4月14日,最高法发布第二批4个指导性案例。2012年9月18日,最高法发布第三批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刑事案例各2个。2013年1月31日,最高法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2013年11月23日,最高法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14年1月26日,最高法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利保护、保险人代位行使请求权案件的管辖、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答复期限等问题。2010年7月30日,最高检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12月31日,最高检发布第一批3个指导性案例。2012年11月15日,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0年9月10日,公安部发布《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公安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做了具体规定。但迄今为止,公安部尚未发布指导性案例。2015年6月2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2015年7月9日,最高检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
    二、我国指导性案例的作用
    指导性案例是法律与实践结合的产物,从性质上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的判例不同,不属于法律渊源。在不影响制定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前提下,指导性案例继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判例因素,吸收和借鉴西方国家判例制度的一些具体做法。
    作用一:统一法律适用。通过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引领司法人员学习借鉴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方法和法治思维,可直观的约束和说服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内设组织间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促进法律的适用统一。
    作用二:提供裁判规则。立足新时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在严格贯彻执行现行国家法律、司法解释之外,建立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则生成机制,健全和完善司法规则之治。
    作用三:积累司法智慧。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引领作用,树立专业、精细的“工匠精神”,更新法律知识结构,加深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总结积累司法经验,做到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有据可循,保证审判质量,预防司法腐败。
    作用四:引领法治风尚。通过总结司法经验、法官释法,起到解释、明确、细化相关法律的作用,引领法官参照借鉴指导性案例,依法公正裁判,体现司法公信力。通过学习宣传指导性案例,促使公民感悟法律精神,引领法治风尚,形成自觉守法、办事依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推动实现法安天下。
    作用五:丰富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通过深入研究指导性案例所蕴含的法律精神、法治理念、司法逻辑、价值导向,丰富审判实践,促进司法公正,为法学教育提供范例,推动法学教育务实、专业和精细,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良好对接和共同发展。
    作用六:为立法和修法提供实证基础。通过适用案例指导制度,总结办案经验,丰富司法实践,夯实立法与修法的实证基础。通过建设“智慧法院”、“智慧检务”,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使案例查询更加便捷精准,使规则指引更加清晰明确。
    三、典型案例的学理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指导性案例的概念作了明确规定,对指导性案例的类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笔者结合多年的法律学习与实践,对典型案例的类型进行学术性探讨:
    类型一:具有权威性约束力的案例。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和发布的案例。如最高法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约束力的案例;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或参阅案例。
    类型二:具有事实约束力的案例。基于审级规定及适用法律一致的司法理念和工作要求,法官对上级院和本院生效裁判自觉予以遵循,使上级院和本院的生效裁判成为具有事实约束力的案例。
    类型三:具有说服力的案例。没经法定程序认定和发布,没有审级关系的法官作出的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案例。这类案例虽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但案例所包含的裁判规则,证据证明运用,公平公正理念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可供审判参考。
    四、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对策
    对策一:学习规定精神,把握指导性案例的核心精髓
    一要认真学习“两高”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二要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针对指导性案例的体例(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七个部分),特别是裁判要点进行深入研究,围绕指导案例的核心和精华部分(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法律适用规则、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问题)参照适用,作出创新性判断及解决方案。三要从法理上学懂弄通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理由。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体现了最高法大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意见,富有事实拘束力。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案件,适用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是下级法官对最高法司法意见的尊重,不能背离指导性案例,更不能违反指导性案例所依据的法律,强制作出不同裁判将面临改判风险。
    对策二:明确参照范围,把握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环节
    一要明确参照适用范围。指导性案例,即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指导性案例都提炼出裁判要点,裁判要点是司法解释在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因此,应当把参照范围限定在裁判要点上,虽然整个案例都可作为类似案件参考,但不属于应当参照的范围。二要准确甄别类似案件。类似案件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或某一其他情节类似。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理解与认定问题)。三要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法理属性。指导性案例不属于法律渊源,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可作为裁判的理由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予以引述,不能作为裁判文书判决部分的法律依据援引。四要明确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1、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2、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冲突;3、被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取代;4、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发挥好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对策三:掌握适用要领,把握应当参照的标准尺度
    一要区别“参照”与“应当参照”。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参照就是参考、遵照。审理不相类似的案件可参考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审理相类似案件时,必须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将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理解转化为对案件中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的司法判断。围绕诉讼争点识别、裁判理由解析、裁判结果取舍,遵循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思路,在审理过程中参照,对案件事实认定、裁判依据适用,法律规范的选择、理解及适用上,保持与指导性案例的一致性。在裁判结果上参照,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与指导性案例的判决间不存在明显差别。二要掌握二种不参照的情形:一是所审理的案件和指导性案例确实不相类似。二是案件尽管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但法官有充分理由说明不应当参照。应当参照而未参照的,必须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显失公正的判决在二审、再审时可被依法纠正。
    总之,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性司法制度,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丰富和发展中国司法制度的内涵、确保司法公正做出了积极贡献。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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