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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庆波律师 ]——(2019-6-3) / 已阅10114次

    卢庆波律师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原文整体(一字不漏)转发,否则视作侵权。侵权必究!谢谢谅解!
    关键词: 律师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司法解释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卢庆波律师尝试对此进行深入解读,一家之言,欢迎指正。百家争鸣,才百花齐放。谢谢包涵。

    原文: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卢庆波律师解读:

    一、在相当一部分公司的章程中,仍然有约定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其实这样约定是有历史缘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则删除了该规定,很多公司章程没有及时修改。尽管当时有这样的规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想炒董事,还是可以借“正当理由”解除董事职务的。
    二、股东与董事之间是委托关系,按法理,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关系。此次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出台,正是明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可以无故而不需任何理由地解除董事的职务,这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绝对权力。
    三、既然股东与董事之间是委托关系,那么他们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法律允许你解除合同,但是后果是要承担的,如违约责任或损失。此次司法解释五第三条第二款就明确了被解除董事职务后的救济方法。
    四、探讨一下董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明白清晰目前法律环境现状。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均有权随时随地无条件地解除董事职务,所以董事在章程或合同上约定与之抵触的条款,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董事重点考虑的应该是如何约定违约责任或损失,以保障自身利益。司法解释已经指明方向,董事可以在民事合同或章程中约定相关条款来保障自己。
    (二)有人说,董事可以在劳动合同上约定条款来保障自己。是可以。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也是劳动合同关系,当然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解除董事职务,并不当然地与董事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受两种不同的法律约束。本司法解释未就解除劳动关系方面作出规定。
    五、特别提醒上市公司的章程修改。上市公司就股东大会与董事之间的关系作出了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在此指引下,目前上市公司的章程基本上都会参照该指引制定了相应的条款。但是,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4月17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年数】,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也就是说与本条司法解释一致了。
    笔者不得不感叹政府的效率实在太高了,各职能部门衔接之神速实在太绝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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