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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明仁 ]——(2019-5-9) / 已阅5076次

    适用简易程序 程序不能减
    ——从两起处罚决定被撤销谈程序的重要性
    周明仁

    经常开车,难免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因此被罚款、扣分,也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虽然内心一百个不乐意,但该交的罚款、该扣的分数,通常一分都少不了。当然,也有例外,笔者就亲身经历过两起案例,都是交警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但都被申请复议撤销,最终一分没交、一分没扣。这都缘于交警违反法定程序。
    一、两起处罚决定被申请复议撤销
    案例一:2017年6月18日,笔者驾车前往S市某火车站接人,找寻停车场期间,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一路口掉头(路口无禁止掉头标志),由北向南靠近道路最右侧前行不到100米时,被L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拦住,示意靠边停车,被要求带上驾驶证、行驶证接受处理。随后,L交警大队交警开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处罚,并对违法行为记3分。
    案例二:2018年1月20日,笔者驾车即将通过某高速收费站上高速时,被D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拦住,被要求交出驾驶证、行驶证,被告知通过收费站后靠边停车接受处理。随后,D交警大队交警开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11项,决定给予罚款200元处罚。
    收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通过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笔者认为,上述处罚涉嫌违反法定程序,有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撤销的可能。虽然缴纳罚款并非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但笔者还是很快缴纳了罚款,没有申请停止执行,这主要是基于对有效处罚决定的尊重与信守。
    第一起处罚涉嫌违反法定程序、违背公正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法定程序实施。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第一起处罚中,笔者在接受处理期间,交警接过驾驶证、行驶证后,只是在手持终端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由笔者签名,然后放行,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笔者没有声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情况下,也没有听取意见,涉嫌违反程序规定。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该法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上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处二百元罚款,属于罚款中的从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笔者客观上驶入了上述道路,但并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一是该路口没有禁止掉头标志,之所以驶入,是因为对道路不熟悉,误以为该道路通往停车场,主观上没有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故意,性质算不上恶劣;二是在被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拦停至领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驶离的整个过程中,笔者非常配合执法,不存在抗拒执法的情形;三是客观上没有因为笔者驾车驶入而造成交通拥堵、妨碍通行等危害后果。因此,给予从重处罚,缺乏事实依据,涉嫌违反了行政处罚公正原则。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最终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处罚决定。之前缴纳的200元罚款,也通过向L交警大队申请获得退还。
    第二起处罚涉嫌违反法定程序
    在这起案例中,交警也是只顾在手持终端中录入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打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然后交由笔者签名。在退还驾驶证、行驶证后,交警说了句“后排乘客未系安全带”,这是整个处理期间讲的唯一的话。同样也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听取陈述和申辩。就是这唯一的话语也存在问题,即陈述的内容与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相符。鉴于处罚涉嫌违反法定程序,笔者随后申请行政复议。最终复议机关以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撤销处罚决定。
    二、程序被忽视的原因推测
    在这两起案例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即交警都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前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听取陈述和申辩。
    我们知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在一般程序中,通常会书面告知,并听取陈述和申辩。但在简易程序中,仅笔者遇到的两起案例,交警都违反程序规定,这仅仅是个案,还是普遍现象,不得而言。推测其中的原因,可能有这几点:
    一是不知道。交警执勤前未做足功课,对程序规定不熟悉,不了解,缺乏程序意识,忽视程序规定。
    二是没想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见,对于特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在交警的权限范围内。交警很清楚相关程序规定,但是抱有侥幸心理,想不到被处罚人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有意无意忽略程序规定。
    三是做不到。交警清楚相关程序规定,也意识到被处罚人可能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短时间内要处理许多宗违法行为,基于时间和成本考虑,只能无奈省去相关程序。在第一例案例现场,笔者当时简略统计了一下,二十分钟左右时间,有7辆车出现类似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为。从录入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到最终放行,处理一宗违法行为至少需要3分钟,如严格按照程序处理,仅接受处理的车辆就会造成新的交通拥堵。
    三、程序应当被遵守
    既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可避免,又不致因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处罚决定被复议或诉讼撤销,那解决问题的路径就在于严守程序。
    严守什么样的程序?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给出了答案。该《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由此我们知道,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在查明违法行为事实基础上,应当履行口头告知义务,听取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才是制作、当场交付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前两道程序绝对不能减。
    香港律师张元洪曾写过一篇《在香港警署会见嫌疑人的经历》,叙说了香港警察在录取口供时近乎刻板但绝对是无可挑剔地对程序的恪守,很值得我们学习。假如有一天,当我因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而被交警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前,交警能够郑重其事地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陈述和申辩时,我会打心眼里敬重这样的执法,哪怕自己被罚款、被记分。
    除了口头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外,为固定证据,笔者认为也可以通过拓展手持终端系统功能加以实现。即在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后,在打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前,打印出告知事项,对于是否陈述和申辩及下一步的处理指引,实行勾选,让违法行为人阅后签名,如果行为人没有或放弃陈述和申辩,则适用简易程序,打印《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由行为人签名并当场送达;如果行为人有陈述和申辩,则视情况进行处理,确实难以把握的,转为一般程序处理。这样,也不至于在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诉讼时无法举证,导致被复议撤销或败诉。当然,由于笔者并不十分了解交警手持终端具体功能,上述想法也许只是纸上谈兵。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处罚,应依法进行,程序不应当仅仅只是被写在纸上,更应当被遵守。对于驾驶人而言,自握上方向盘那一刻起,应当抱有对交规的敬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安全文明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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