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笑谈王成忠案之辩解与辩护

    [ 肖佑良 ]——(2019-5-1) / 已阅14937次

    侦查卷宗,其中的证据,都只是片段,并且还是虚实真伪混杂的。想要从中准确把握案件事实,难度可想而知。证据中的真伪并存,为辩护留下了借题发挥的空间。庭上,王成忠及其辩护人充分利用了证据中的虚假内容及其引起的矛盾,辅之以不俗的演技,容易使人产生所谓控方被吊打的假象。
    当我们从万花筒中准确把握了案件基本事实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就是笑谈了。任何怀疑王成忠构成犯罪的言论,都是荒谬的。
    因为这种怀疑,完全是建立在对侦查手段和取证要求的苛求上,是理想化的结果。如果有完美的侦查手段,准确地把案件事实来龙去脉查个水落石出,案件的真相原原本本地重现,大家再来评价此案,那就不会有争议了。我们现在难就难在,利用有限的侦查手段,从真假难辨的有限的证据中,如何准确把握真实的案件事实。这不仅需要有广泛的知识面和生活经验,还需要有长久足够的办案训练。举个例子,王成忠的领导找到他,要求依法办理。领导找人办事,都是这么说的,都是这么干的。这种表面上的依法办理,其潜台词就是打招呼让你多关照。难道领导会傻到直接对王成忠说,这个案子是我亲戚的案子,你得给我摆平了?至于王成忠没有得到好处的辩护,更是可笑之极。给领导办事,谁敢索要好处?还想不想在单位混下去呀。对此,辩护人的辩护,要么就是怀揣明白装糊涂,哗众取宠,要么就是幼稚。法庭上那些鼓掌的,纯粹是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瞎起哄而己。
    去伪存真,准确把握案件事实,需要法律人练就一双火眼金睛。这个世界上不乏擅长表演的戏精,王成忠及其辩护人,都堪称这方面的高手。所谓的自由心证,成为了辩护与辩解的遮羞布。事实上,不到二百万卖了六百万,一方坚决否定,你王成忠凭自由心证直接认定卖六百万合同成立。这种违反常识、常情、常理的交易合同,裁判时,难道不应该尽到基本的理性谨慎的义务?
    庭审中辩方质问控方能够证明王成忠的故意吗?这不是天方夜谭么?这个世界上,能够证明被告人“故意”的人,还没有出生。何况本案是零口供,就是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口供也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能与之印证。所以,此类案件都是根据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来推定故意的。别说是出庭的检察员,就是张明楷教授的楷五,都是这样写的,该罪名的罪过,本书认为是故意。然后就没有了。辩护人难道不知道么?
    王成忠案的辩护辩解,平凡与普通,除了演技过人外,没有可圈可点之处,就是瞎扯淡!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